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2號
原 告 李尚雅
李敏連
李信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娟娟
複代理 人 林志豪律師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李德星
李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李德泉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德泉歿於民國110年4月23日,遺 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 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既未以遺囑限制遺產之分割,該遺產復 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兩造亦無不分割約定,然 因被告李俊龍失聯已久,致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故請求附表 一遺產應分割予兩造如該表所示,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3 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 述。
參、本院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公 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 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 、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有明文。 查被繼承人於上開日期身亡,遺有附表一遺產,兩造為其全 體繼承人而公同共有該遺產,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被 繼承人無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且附表一遺產無因物之使用 目的不能分割或兩造訂有不分割期限契約之情,因無法聯繫 被告李俊龍,致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方法各節,有除戶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 謄本在卷得證,應信為實,是原告得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 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前段規定訴請分割。二、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 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 第824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係以消滅整個遺產 之共有關係為目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約定外, 固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但非不 得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作為分 割遺產之方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參照 )。
本院認附表一不動產,倘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得使渠等均享不動產完整經濟效益,且於個人有資金需求 時亦得自由處分其分得之應有部分以取得實現所有權處分權 能表彰之現實利益,故認此部分採分別共有分割方式符合兩 造共有人利益,係屬適當,而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至附表一存款、保管金、溢繳款、股份,性質為
可分,以原物為分割並無法律或事實上困難,故此部分應由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為分配,由其各自取得分得部分具 體金錢現實價值,始符物之使用、收益方式及性質暨兩造共 有人利益,故認採原物分割方式為適當,故原告分割方式之 主張,係屬可採。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 第2項,訴請分割遺產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肆、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既准予分割且為兩造即全體共有人定 分割方法,自應由渠等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始為公平,爰命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