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8號
原 告 張廷成
被 告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叡智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複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 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陳明被告已有商談 還款之方案,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