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299號
TPDV,112,訴,5299,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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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99號
原 告 韓承均

被 告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希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余晏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4月17 日宣判,惟因被告與訴外人盧仁惠交涉過程等事實尚待查明 ,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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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精品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