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214號
TPDV,112,訴,5214,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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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
被 告 李祐錡鉦富企業社


田慧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貳、實體部分的「一、原告主張」欄位,關於被告「李祐錡李祐錡鉦富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祐錡鉦富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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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