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83號
原 告 郭璽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馬文君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余悅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 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住所地雖不在本院轄區,惟被告就管轄權無爭執,並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 ,卷第91頁),則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29日在FACEBOOK上以自己帳號散 布如附表所示貼文,不實指稱原告「係尹清楓案涉案人、竊 取海軍總部武獲室軍購資料、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 把資料給涂太太賺外快、馬永成唆使郭璽竊取軍中機密、郭 璽軍旅生涯中斷後到大陸當軍火掮客、郭璽在海軍服役期間 涉及海測艦弊案、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郭 璽自由進出海軍總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 等事項。然海測艦弊案已經判決定案多時,原告從未經司法 調查,另尹清楓命案早於109年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告無任何犯罪嫌疑。 被告身為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之委員,依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 實亦明知原告無如附表所示貼文所述內容,被告未詳加查證 即對外散播上述不實言論,已違反刑法笫310條之保護他人 之法律,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身為立法委員,言論影響力 遠大於大眾庶民,大眾在該貼文下方留言多表示負面評價, 復有媒體在當日引述報導,可見被告之不實言論已足以貶損 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2項擇一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 下同)300萬元及其利息,並應於聯合報第一版頭欄下方刊 登如起訴狀附件(見附件)所示內容澄清啓事1日。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聯合報第 一版頭欄下方刊登如附件(見卷17頁)所示內容澄清啓事1 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為促進公眾討論所為如附表所示貼文,已查證網路自媒 體所作「郭璽、涂太和阿扁是尹清楓案製造者和吃案者…」 報導,其中收錄83年6月24日、83年1月7日中國時報報導及 自由時報摘錄等拉法葉軍購案相關媒體報導,並詳細交代原 告及訴外人涂鄭春菊、陳水扁之關聯,審酌甚為可信。另經 查證「MDC軍武狂人夢網站(前身為新竹高中軍事研究社) 」所報導「關於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以及郭璽、軍火商涂鄭 春菊」文章,該網站在88年間架設,為介紹國防科技、戰爭 史之研究社團,其收錄照片曾被海軍軍官季刊引用,可見其 報導內容可信度甚高。被告查證尹清楓之妹楊尹星雯、媒體 人溫紳、新聞媒體報導、判決書、監察院報告等多項證據, 已盡查核義務,如附表所示貼文所指原告牽涉海測艦弊案、 尹清楓命案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再由維基百科中「拉法葉 軍艦案」及「尹清楓」條目內容可知,被告如附表所示貼文 內相關事實,早已成為公開資訊,任何人經由網路查詢皆可 得知。如附表所示貼文未害及原告名譽,被告之發言屬公益 論辯內容,應予言論自由保障。被告身為立法委員,應使公 眾得知國家公益、國防相關事項,被告並查證原告有國防部 海軍司令部顧問之名片,可證其得自由進出海軍司令部,故 根據本身立法委員職權,於如附表所示貼文所述「那個年代 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結果黃曙光什麼人不用, 就是要用郭璽,讓他自由進出海軍司令部,任意接觸承辦, 在外誇口直達天聽」,係合理評論,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509號意旨,應予言論自由保障。
㈡原告自稱為台灣麻將最大黨黨主席、清華荷慈善基金會創辦 人,曾以台灣麻將最大黨You Tube平台帳號點評政治議題, 並曾參選113年立法委員選舉,可見原告熱衷參與政治事務 及公共活動,更進一步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應為自願涉入公 眾領域,在社會具有相當影響力與曝光度之公眾人物,與其 相關之事件自應受公眾檢視。又尹清楓命案為社會矚目重大 刑事案件,且與購置軍備、國防武器等重要公眾利益高度相 關,有特別保護言論自由之必要,以促進公眾討論之必要,
否則恐發生禁絕討論之寒蟬效應,戕害言論自由。 ㈢原告雖以台灣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號不起訴處分書主 張被告聲稱其與尹清楓命案有關,係侵害名譽云云。惟不起 訴書非公開文件,他人無從得知內容,原告於被告發表如附 表所示貼文後,才於本訴提出完整內容,且不起訴處分並非 因原告無嫌疑,係因共犯陳祿曾在逃,始無證據認定原告有 殺害尹清楓之事實,自無從以此作為原告與尹清楓案或相關 軍購弊案完全無關之依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四、不爭執之事項:被告於112年9月29日在FACEBOOK上以自己帳 號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
五、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是否侵害原告之 名譽?茲論述如下:
㈠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貼文牽涉原告之事實陳述,包括:⒈原 告為尹清楓命案涉案人之一,原告在尹清楓喪命前一晚,溜 進海軍總部武獲室竊取軍購資料,還偷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 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⒉陳水扁在當立委期 間,馬永成透過郭璽姊姊,搭上郭璽,唆使他竊取不少軍中 機密,供陳水扁爆料;⒊郭璽到大陸發展了一陣子,轉行當 軍火掮客;⒋郭璽在海軍服役期間涉及海測艦弊案;⒌郭璽自 由進出海軍總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至原 告主張被告所述「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係 屬意見表達。
㈡按言論自由乃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 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名譽則在維護人 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此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然兩者均非絕對之權利,須以適當之界限加以調和限制之 。刑法就誹謗罪設有不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 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均不准他人談論,顯非憲 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而對於社會生活中之事件,非出於 惡意所為之評論,如亦禁止之,則言論自由將蕩然無存。上 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因 此前揭誹謗罪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亦應採為審酌之標準 。再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 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
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又且意見陳述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 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在民主多元社會,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 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行為人之 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 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 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無涉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尚難令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提出網路上文章(標題「郭璽、涂太和阿扁是尹清楓案 製造者和吃案者」)及該文章引用之83年6月24日中國時報 刊登之黑函(見卷第117-134頁)、83年1月7日中國時報收 錄之尹清楓與張可文談話錄音語譯及自由時報摘錄報導(見 卷第135-137頁)、MDC軍武狂人夢網站之「關於尹清楓反蒐 證錄音帶以及郭璽、軍火商涂鄭春菊」文章(見卷第143-14 6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顧問郭璽之名片1紙、維基百科關 於拉法葉軍購案、尹清楓條目之網頁(見卷第147-162頁) 、自由時報112年10月1日新聞、中國時報111年1月13日新聞 (見卷第183-187頁)、軍武狂人夢網站之「拉法葉弊案風 暴」(見卷第193-212頁)、楊尹星雯網站文章「監察院報 告證實尹對劉樞的反蒐證錄音帶(消磁錄音帶)是尹對郭璽 」及所附中國時報91年2月27日新聞(見卷第231-232頁)、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三)、(之六)、(之七 )網頁(見卷第233-247頁)、尹清楓父引用聯合報記者陳 玉慧報導1994年2月10日柯士斌檢察官和刑事局副局長楊子 敬等警官赴新加坡偵訊涂鄭春菊之內容(見卷第251頁)、 郭璽受訪影片截圖(見卷第253-261頁)、中國時報83年1月 7日新聞、自由時報102年9月19日新聞(見卷第265-267頁)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刑事判決(見卷第269-27 0頁)為證,以證明其已盡查證之能事,可認其發言有相當 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一節。經查:
⒈尹清楓命案於82年12月10日發生,迄今已逾30年,尚未找 到兇手,尹清楓之妹楊尹星雯因其兄及其子楊以禮意外死 亡,而設立網站,尹清楓之妹楊尹星雯於網站所撰文章稱 :「郭璽是涂太(軍火商)和阿扁在海軍的眼線,當年郭 璽對尹偷錄音,造成尹被殺…」、「1994年6月24日中國時 報刊出二封黑函…德籍軍火商涂鄭春菊收買並唆使郭璽寫
黑函,控告劉和謙與金豐鄉在獵雷艦和拉法葉艦武器系統 採購貪污,她目的是獲得拉法葉艦武器系統的採購…1994 年1月9日聯合報記載:海軍總司令莊銘耀指派尹清楓處理 黑函(第一封),尹處理後,1993年12月6日郭璽從海總 武獲室調至國防部任職。因此,當尹案發生時,郭璽真正 的身份是任職於國防部。…」、「為何第二卷A面(未消磁 )軍方會偽造成尹和張可文的對話…涂太說:拾來的狗送 給張可文。於是第二卷A面軍方才偽造成尹和張可文的對 話…2007年10月張可文車禍意外死亡…涂太太在新加坡接受 柯士斌和楊子敬偵訊時,涂太太才自爆:拾來的狗(正確 :羅威納警犬)送給郭璽…第二卷A面是尹與郭璽的對話」 等語(見卷第117-134頁),MDC軍武狂人夢網站之「關於 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以及郭璽、軍火商涂鄭春菊」文章載 稱:「尹清楓總共留下兩捲反蒐證錄音帶,其中一卷是尹 清楓失蹤當天、秘書王萬瑩在尹清楓辦公室發現的,然而 這捲錄音帶隨後就被長官取走,再聽到時內容已經被消磁 破壞。依照王萬瑩在錄音帶被破壞之前第一次聽這捲錄音 帶,指認出尹清楓與以前曾在海總武獲室跟尹清楓共識的 舊部郭璽進行對話,這使得郭璽成為尹清楓案的關係人。 2000年12月19日中國時報報導,監院特調小組約談當時尹 清楓的秘書王萬瑩,王萬瑩稱尹清楓遇害前晚(1993年12 月8日),曾在海總武獲室在尹清楓手下工作的郭璽於夜 間到武獲室,要她打開尹清楓辦公室,稱他要上樓找翁參 謀聊天;然而,王萬瑩離開時,郭璽仍未離開。」、「在 12月14日,海總軍法處檢察官吳榮章約談王萬瑩時,取出 錄音帶要她附耳聽,詢問是否為郭璽的聲音,此時錄音帶 已斷斷續續(已經遭到破壞),之後王萬瑩向監察院表示 ,的確聽到郭璽的聲音…最初報告記載稱尹清楓似乎沒正 確使用錄音功能,導致這捲『尹清楓與劉樞』的錄音帶的錄 音效果不壓(應係佳);由此可見最初軍方調查單位因故 似乎刻意隱瞞並誤導方向,不讓調查單位去查郭璽這條線 」、「而當晚尹清楓先前在海總部屬郭璽陪尹清楓在深夜 聊天,因此認為該錄音帶內容是尹清楓、郭璽與另一人的 交談…。當時尹清楓擔心第二天無法提出邀標書(關於獵 雷艦零附件),軍火商涂鄭春菊在氣憤之下一定會召開記 者會,所以來找昔日部屬郭璽到海總請他幫忙,兩人聊到 深夜」、「在2000年9月7日,刑事局清查尹清楓命案相關 涉案人士後,認定陳祿曾、汪傳甫(應為浦)等3人涉有 殺人罪嫌,然而郭璽、涂鄭春菊則沒有顯示任何殺人嫌疑 。不過郭璽與涂鄭春菊仍長期被列為涉案關係人。」等語
(見卷第143-146頁),維基百科關於拉法葉軍購案之條 目記載:「中華民國海軍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是牽涉中華民 國政府與法國政府高層官員,在1989至1991年間與法國軍 火商湯姆笙簽署的拉法葉巡防艦軍購案中收受佣金之弊案 。軍購案簽署後,競爭者德方軍火商關係人郭璽署名『忠 勇海軍軍官』投書總統府,控告海軍在採購拉法葉艦時, 時任參謀總長劉和謙的親信─兵器處通電處處長等七個集 團與法方集體貪污,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武獲室執行長尹清 楓上校奉令處理,最後在與兩派軍火商(法方郭力恆、汪 傳浦、德方郭璽、涂太太)會面協調途中遭不明兇手暗殺 。此後,中華民國八名、法國六名,共至少十四名相關人 陸續因『自殺』『墜樓』等離奇原因死亡,此案成為懸案。」 等語(見卷第149頁),維基百科關於尹清楓之條目記載 :「當年郭璽在國防部聯五四處任職,畢業於海軍官校六 十九年班,西北大學博士,先後在兵器工廠及武獲室任職 ,在海軍內部頗具人脈,…郭璽因將前一晚與尹在海總總 值星官室10-12點談話的一卷錄音帶及在尹辦公室蒐集的 弊案資料,交與德軍火商涂太太及反對黨陳姓立委,軍方 因編造尹外出反搜證欺世謊言,怕被揭穿遂投鼠忌器,縱 放郭璽,亦未追究其偷竊軍機與對尹錄音的罪責…」等語 (見卷第160頁)。綜上,楊尹星雯為被害人尹清楓之妹 ,雖可能所述未盡客觀,然仍可窺知尹清楓案中原告牽扯 頗多。佐以被告提出之新聞報導、網頁資料,足見原告對 尹清楓死亡一事確有千絲百縷之關聯,被告稱原告為尹清 楓命案涉案人之一,尚難認為被告係明知原告與尹清楓命 案無涉而以「原告為尹清楓命案涉案人」全然無稽之事而 貶損原告之名譽。
⒉再原告於109年間因涉嫌尹清楓殺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證據,而為不起訴處分(109年度偵 字第12號,見卷第27-35頁)。上開不起訴處分認定之事 實包括:尹清楓於承辦海軍採購案時,發現軍中現役人員 與擔任軍火代理商之海軍退役人員勾結舞弊情事,以及自 身遭偷拍而有受誣陷脅迫之情事,欲將情形面報總司令, 卻屢被陳祿曾擋回並陳稱會代向總司令報告,但事後卻無 明顯作為。陳祿曾於尹清楓失蹤當日(即12月9日)找原 告詢問,關切涂鄭秀菊(即涂太太)或尹清楓握有之軍購 弊案證物中是否涉及不利於陳祿曾之資料,且交代原告轉 告涂鄭秀菊不要對外公布弊端打擊海軍云云。並於12月10 日獲悉尹清楓死訊後指示原告稱:「郭璽!人都被逼死了 !夠了!你去告訴涂太太,她可以走了!海軍還是會依照
合約履行的。」等語。另該案告訴人即尹清楓之妹楊尹星 雯指稱:原告對尹清楓錄音,偽造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 事發前在尹清楓房間照相,並和陳祿曾一起到武獲室的尹 清楓辦公室等語(見卷第31-32頁),而檢察官認定之事 實為原告與陳祿曾於案發時至尹清楓辦公室密談,係陳祿 曾擔憂軍火商握有不利海軍或自身弊案資訊而詢問原告, 原告並依陳祿曾指示出面勸誘涂鄭春菊「不要脅迫海軍」 (見卷第32頁)。再檢察官稱尹清楓之反蒐證錄音帶,係 案發後尹清楓之秘書王萬瑩取自尹清楓辦公室抽屜後,交 給武獲室主任李崑材少將,於82年12月11日由李崑材少將 親自交付海軍總軍法處主任吳榮章上校保管,並曾經播放 予武獲室秘書王萬瑩、武獲室主任李崑材少將、軍法處長 劉錦安、軍法處副處長劉健仁、軍法處科長周錦泉、政三 監察官徐大為、書記官陳若君等人聽,據稱該錄音帶第一 面沒有聲音,第二面有「我怎麼辦?(尹清楓聲音)」、 「海測艦嗎?」、「他們那一幫人」、「劉樞」等語,該 錄音帶在軍法處保管下已遭消磁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可憑(見卷第32頁)。該不起訴處分書之前開認定,與前 述網站文章等內容,多有相符之處。則原告就尹清楓案確 實有所牽連,亦難認被告所稱「原告為尹清楓案涉案人」 一節係屬捏造。
⒊觀前述資料,可知原告於82年12月8日晚間確有進入海軍總 部武獲室尹清楓辦公室,及尹清楓失蹤後於其辦公室發現 之錄音帶有原告之聲音等情,再維基百科關於尹清楓條目 下有下開內容:「當年包括軍火商在內的多名涉案人員入 獄,郭璽因將前一晚與尹在海總總值星官室10-12點談話 的一卷錄音帶及在尹辦公室蒐集的弊案資料,交與德軍火 商涂太太及反對黨陳姓立委…」等語(見卷第160頁),又 維基百科關於拉法葉軍購案條目有下開內容:「在該書另 一段文字其語法更洩漏令人震驚的機密其原文如下:『我 們應當更保護當事人身分的秘密,以免尹清楓事件再度發 生!』。這語法在慶富獵雷艦弊案再度被時任中華民國海 軍司令上將黃曙光所引用。這當事人顯指的是郭璽,…。2 019年,記者溫紳說出當年馬永成是透過郭璽在立法院工 作的姐姐,兩人因而搭上線,為陳水扁提供相當軍購弊案 情資」等語,有維基百科關於拉法葉軍購案之條目網頁資 料在卷可憑(見卷第152頁),被告據此而稱「他在尹清 楓喪命前一晚,溜進海軍總部武獲室竊取軍購資料,還裝 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 案發後一度被以殺人罪偵辦。」等語,尚難認無合理可信
之依據。
⒋按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 ,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 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前述資料,原告曾提供軍中資料供陳水扁爆料,且原 告亦於新聞節目受訪中自承「由馬永成把我在立法院」、 「因為我在我姊姊那裡」、「那就最後把我跟他講話的對 談的內容全部變成他的質詢稿」,有ETTODAY新聞雲「曝 尹清楓案關鍵導火線陳水扁是最大得利者?郭璽親述三十 年委屈!家中布滿監控還約談450次」YOUTUBE郭璽受訪影 片截圖在卷可憑(見卷第257-261頁),被告所稱「陳水 扁在當立委期間,馬永成透過郭璽姊姊,搭上郭璽,唆使 他竊取不少軍中機密,供陳水扁爆料」自屬關涉公共利益 ,縱被告所述原告「竊取軍中機密交予陳水扁」非百分之 百真實,然揆諸上開標準,其所述主要事實係有所據,仍 應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⒌原告主張被告不實陳述原告涉及海測艦弊案,然被告貼文 之原文係:「軍旅生涯中斷後,郭璽到大陸發展了一陣子 ,直接轉行當軍火掮客,2018年被黃曙光相中,加入潛艦 國造。當時資深媒體人溫紳就曾撰文質疑,表示郭璽除了 涉入尹清楓案,在海軍服役期間,還涉及海測艦弊案,當 時的海軍副總司令都被抓到收賄,承辦人員全部捲入。」 (見卷第17頁),是依被告行文內容,係指107年間黃曙 光邀原告參與潛艦國造時,溫紳曾為該等發言,而非被告 自己所述。觀維基百科之拉法葉軍購案條目中載有:「20 19年5月9日網路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邀請媒體人溫紳上 節目參與錄製,其在節目中表示『潛艦國造承辦廠商,與 尹清楓命案同批人』」等語(見卷第154頁),另楊尹星雯 於網站所撰標題「郭璽、涂太和阿扁是尹清楓案製造者和 吃案者」一文稱:「107年10月15日五四新觀點,溫紳揭 露:"郭璽是透過其姐郭琛和馬永成,把海軍的資料提供 給阿扁,讓阿扁在立院質詢尹清楓案時呼風喚雨。因有這 層舊關係,現千億以上的潛艦國造案,蔡英文找舊識郭璽 (昔海軍弊案無役不與,尹案涉案人,今兩岸軍火商,共 諜?)主導潛艦國造案。海軍總司令黃曙光聘郭璽為顧問 。由郭璽負責尋找商源。…」等語(見卷第117頁),佐以 前海軍中將副總司令鄭立中被控於81年間,在法軍軍用魚 雷電瓶及海測艦採購案中,收受敦光公司負責人鄭正光15 2萬元,該案為前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衍生出的相關軍購 弊案,最高法院依收賄罪,判鄭立中5年徒刑定讞等情,
有自由時報102年9月19日新聞報導可憑(見卷第267頁) ,另鄭立中應鄭正光請求,在其辦公室接見由鄭正光帶領 之義大利Fincantieri造船廠總經理及業務經理等人,收 下該廠所製造之各類軍艦目錄,允諾交予海軍總司令部有 關承辦單位參考研究,並就海測艦之採購方面,召集該業 務承辦人郭璽至其辦公室,告知郭璽應開國際標(嗣開國 際標,由義大利Fincantieri造船廠得標)等情,為台灣 高等法院二審認定之事實,亦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552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卷第269頁),是被告稱「 溫紳質疑郭璽涉及海測艦弊案」等語,亦非全屬虛妄,而 無合理依據。
⒍關於原告經黃曙光邀請參與潛艦國造案一節,自由時報報 導稱:「前海軍顧問郭璽看到國造潛艦『誕生』,非常自豪 『幫國家做了很多事』,因為他曾以海軍、台船『無給職顧 問』身分,協助尋找商源及建造廠房…郭璽表示,潛艦國造 案籌畫初期,他是黃曙光諮詢對象之一,但為了協助尋找 商源,海軍頒發證書聘他為無給職顧問…台船建造海昌廠 房期間,聘他擔任無給職顧問…」等語,有自由時報112年 10月1日新聞報導可憑(見卷第183頁),另中國時報111 年1月13日新聞報導稱:「潛艦國造計畫進入第二階段建 造原型艦,軍方全程保密。首艘原型艦預算上看523億餘 元,在國內外軍火商眼中是塊肥肉,海軍多次強調『潛艦 國造』不會有軍火商或掮客介入,但根據國民黨立委馬文 君收到爆料音檔顯示,前海軍司令部顧問郭璽屢屢『指點』 潛艦技術顧問廠商,誇口他可直通負責潛艦的核心將領」 、「潛艦國造第一階段重點是潛艦設計,由於我國與多數 技術擁有國皆無邦交,海軍若透過官方管道洽尋,皆被拒 絕。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上任後,大力支持潛艦國造,當 時海軍司令黃曙光透過『非正式管道』郭璽,黃曙光簽署正 式授權文件,讓郭璽與國外廠商接觸,郭璽後來找到在直 布羅陀的GL公司執行,…在爆料錄音中,郭璽知悉若干潛 艦國造規畫,且布局新的技術顧問團隊,與第2至8艘若干 紅區(核心)裝備。…但從爆料錄音內容來看,郭璽不僅 未結束其任務,而且涉入頗深。例如,在音檔中,他認為 原型艦欲購買的美國聲納,價格太高,要求韓商SI去洽購 他國較便宜產品。郭璽埋怨韓商SI帶來的技術人員,能力 很差,與台船員工相處不好,希望SI的韓國籍遲姓顧問, 回去韓國籌組新團隊…在去年7月的錄音對話中,郭璽指導 韓商另成立公司、搜集履歷、簽立MOU等,郭璽向遲等人 表示,『我會親自拿給他們每個人看完,沒問題了,我會
跟邵(邵維揚)還有黃總長(黃曙光)報告,這件事就可 開始了。』」等語(見卷第186-187頁),則被告所稱「20 18年原告被黃曙光相中,加入潛艦國造;黃曙光用原告, 讓原告自由進出海軍總部,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 。」等語,有新聞記者所載前開錄音內容可憑,亦不能認 為毫無合理依據。
⒎原告主張被告所舉之證據(卷第113-162頁、第181-279頁 ),報導之內容不實在,純屬報導者個人捕風捉影憑空臆 測,與事實不符,該等資料均屬早年傳聞,與現今已經司 法判決確定或處分確定所認定事實不符,且被告言論當時 並未引用上述資料,未先查證事實即散布附表所示之貼文 ,不得據上開資料免責云云。然原告所主張不足採信之前 開報導存在於言論市場久矣,原告並未一一主張該等言論 係屬虛妄而毀損其名譽,獨就被告所為言論主張毀損其名 譽,自難謂平。再尹清楓案等一連串海軍弊案牽涉事實複 雜,上開報導資料雖有謬誤之處,亦非全無事實根據,此 觀上揭⒉所敘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即可明瞭。原告主張被告 不得據上開報導資料而免責,並不可採。
⒏原告另主張被告稱其於軍旅生涯中斷後轉行當軍火掮客, 係毀損其名譽云云,然「當軍火掮客」係指從事軍火交易 媒介之人,係一種職業態樣,難認有何貶損名譽之處。 ㈣被告所述「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乃屬意見 表達,被告如附表所示貼文所述原告涉及尹清楓案、海測艦 案,並非捏造事實之虛妄陳述,業如前述,則其下結論稱「 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自屬意見表達,為 其個人主觀見解,而海軍採購案是否有弊係屬可受公評之事 ,被告前開主觀見解自應受言論自由權利之保障。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聯合 報第一版頭欄下方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澄清啓事1日,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 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向台北地檢署調閱 109年度偵字第12號不起訴處分全卷,另調閱該署83年度偵 字第13594號起訴書、本院83年度訴字第2751號、台灣高等 法院84年度上訴字第3014號、86年度上更㈠字第937號、88年 度上更㈡字第732號、9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31號、92年度重上 更㈣字第58號、94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號、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 27號、97年度重上更㈦字第151號、99年度重上更㈧字第71號
、101年度重上更㈨字第9號、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22 號、88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90年度台上字第5952號、92年 度台上字第14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6721號、96年度台上字 第44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2年度台上第3799號歷審全卷 (見卷第175-176頁),核無必要。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 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 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被告文章內容 1 中華民國海軍史上最大案,陳水扁前總統揚言『動搖國本』都要辦的尹清楓案,郭璽就是涉案人之一。 他在尹清楓喪命前一晚,溜進海軍總部武獲室竊取軍購資料,還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案發後一度被以殺人罪偵辦。 同時,陳水扁在當立委期間,馬永成透過郭璽姊姊,搭上郭璽,唆使他竊取不少軍中機密,供陳水扁爆料。 軍旅生涯中斷後,郭璽到大陸發展了一陣子,直接轉行當軍火掮客,2018年被黃曙光相中,加入潛艦國造。 當時資深媒體人溫紳就曾撰文質疑,表示郭璽除了涉入尹清楓案,在海軍服役期間,還涉及海測艦弊案,當時的海軍副總司令都被抓到收賄,承辦人員全部捲入。 那個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結果黃曙光什麼人不用,就是要用郭璽,讓他自由進出海軍總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 為什麼潛艦國造的人馬,與當初涉入尹清楓案那批人,竟然高度重疊! 以上,就是我對郭璽指控的回應。
附件(卷第17頁):
「澄清啓事
本人馬文君前於2023年(即民國112年)9月29日在FaceBook的自己帳號上所發表有關:「郭璽係尹清楓案涉案人、竊取海軍總部武獲室軍購資料、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馬永成唆使郭璽竊取軍中機密、……郭璽軍旅生涯中斷後……到大陸當軍火掮客、郭璽在海軍服役期間還涉及海測艦弊案……那個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郭璽自由進出海軍司令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之內容為不實,已毀損郭璽先生名譽,造成其權益受損,特此澄清。謹致
郭璽先生
啓事刊登者: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