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196號
TPDV,112,訴,4196,2024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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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力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品豪

送達代收人 許詩韻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 定已於113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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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