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366號
TPDV,112,訴,336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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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蘇虹文
劉乾元(原名劉名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虹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蘇虹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乾元(原名劉名修)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新設定購屋 貸款)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 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劉乾元(原名劉名修,下與被告蘇虹文合稱被告,單指 其一逕稱姓名)之戶籍設在南投縣○○鄉○○村○○巷0○00號,位 於不按址投遞區域,本件對劉乾元前開戶籍址送達起訴狀繕 本及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庭期通知,招領逾期而遭退回 。經本院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至上開戶 籍址現場查訪結果,查無該地址之門牌號碼,經附近鄰居及 派出所人員表示附近居民皆為黃姓宗族,欲送達地址可能為 現場某兩棟建築物其中一棟但無法確定,該建物亦無人應門 ,有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民國113年 3月15日庭期通知之公示送達,本院之公告處及網站已於113 年1月12日張貼公告及發布等情,有劉乾元之戶籍資料、南 投地院112年11月29日投院揚民衡112助5字第17848號函、南 投地院112年12月28日投院揚民順112助6字第19326號函、本 院網站113年1月12日公示送達公告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等件



在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效力。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蘇虹文於000年0月間,邀同劉乾元為一般保 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300萬元 及3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計算方式各如附表所示,並 均約定自貸款日起,前3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按月計付利息 ,自第3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延,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 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蘇虹文嗣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乃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蘇虹文 名下之不動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69 18號強制執行事件作成分配表,原告之本息及違約金經計算 至108年12月25日止,共計受償1,715萬0,547元,蘇虹文尚 積欠本金135萬7,254元,及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未償。又劉乾元蘇虹文之保證 人,自應於原告就蘇虹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負 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新設定購屋貸 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 第76918號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蘇虹文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於對 蘇虹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劉乾元給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貸放期間(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1 15,000,000元 105年5月3日起至135年5月3日 按原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6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2 3,000,000元 105年5月3日起至135年5月3日 按原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6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3 360,000元 105年5月3日起至112年5月3日 按原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合計 18,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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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