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502號
TPDV,112,訴,2502,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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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2號
原 告 陳劉月嬌
陳天星
陳天賜
陳信儒
陳金珍
陳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駱國華

追 加被告 駱韋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 指定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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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