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2號
原 告 陳劉月嬌
陳天星
陳天賜
陳信儒
陳金珍
陳美珍
兼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駱國華
追 加被告 駱韋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 指定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