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03號
TPDV,112,簡上,203,2024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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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劉建欣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 上訴人 蔡貴翰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宜辰律師
鄭芷晴律師
被 上訴人 王迺中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詩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3月15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上訴人應於113年4月2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件:
請陳明本件係對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何請求項目聲明不服?上訴聲明第2項之500萬元係包含何請求項目?數額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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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