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2年度,20號
TPDV,112,消,20,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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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20號
原 告 蘇張和美

訴訟代理人 蘇芳如

張藏文律師
蘇育民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賠 償原告新臺幣(下同)96萬3,6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9頁)。嗣迭經變更訴之聲明 後,最終變更上開聲明第㈠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3萬6,246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39頁)。經核,原告所為變更係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107年4月18日簽訂會籍升級合約書( 下稱系爭會籍合約),嗣於111年11月17日復簽訂個人教練 課程合約書(下稱系爭教練合約),由被告逐月分配8堂教 練課程及持續提供相關運動設施、服務予伊,伊則依約支付 費用。詎伊於111年12月8日前往被告所設健身中心(下稱Wo rld Gym南京店)進行健身課程時,因被告未能有效管理SPA 水療池區磁磚地面之清理、防滑,亦未自水療池階梯至地面 完整設置不鏽鋼輔助扶手,又未在階梯設置止滑墊等相關安 全設備,致伊於使用完SPA水療池,起身下階梯之過程中不



慎滑倒,而受有左側手腕橈骨關節內粉碎性骨折之傷害(下 稱系爭事故)。伊因系爭事故支出就醫醫療費用11萬5,053 元、醫療用具及護具費用2,450元及就醫期間搭乘計程車費 用620元,又因需專人照顧2個月,以每日2,500元計算,需 支出15萬元之看護費用,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共26萬8,123元 ,且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係以提供健身場域及健身課 程等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因被告所提供之服務未符合 系爭事故發生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且 未依系爭會籍合約及教練合約本旨,善盡管理SPA水療池區 磁磚地面清潔之義務,侵害伊之身體、健康權,而致伊受有 上開損害,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民法 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3條、第195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26萬8,123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 元(共計46萬8,123元)。此外,被告係因過失致伊受有上 開損害,伊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 罰性賠償金46萬8,123元。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 第3項、第51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 第193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93萬6,246元,及自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World Gym南京店SPA水療池區域歷來均經臺北市 衛生局之衛生稽查合格,地面亦使用防滑材料建築,鋪設止 滑墊並放置警示標語,且該區域非無障礙空間,並無於水池 周邊牆壁設置輔助扶手及於階梯鋪設止滑墊之必要,伊就SP A水療池之設置、管理、維護已符合系爭事故發生當時科技 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亦無因可歸責之事由違反 系爭會籍及教練合約本旨之情。再者,原告徒以SPA水療池 區域之照片尚無從證明原告跌倒之位置及原因,亦無從證明 SPA水療池地面於系爭事故發生當時有何未清理或防滑之情 形。此外,原告並非遭受車禍或自高處跌落,其所受左側手 腕橈骨關節內粉碎性骨折之傷害應係因其個人體質所致,與 伊無涉。原告既未能舉證系爭事故發生及其所受傷害與伊場 地設備之設置、管理、維護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 期待之安全性間有因果關係,復未能舉證伊有何債務不履行 之情事,自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51 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3條、第1 95條規定,對伊請求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縱認伊應對 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然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中之10萬5,55 8元係自費之特殊材料費、5,135元係自費病房及伙食費,原 告並未證明此等費用有支出必要,看護費用以每日2,500元



計算、精神慰撫金20萬元均屬過高,不得向伊請求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23至24頁) ㈠兩造於107年4月18日簽訂系爭會籍合約,由被告提供健身場 所及器材予原告使用,合約期間為107年4月20日至117年4月 19日,原告應按月於每月20日支付1,288元。(見本院卷一 第305至306頁)
㈡兩造於111年11月17日簽訂系爭教練合約,約定課程有效期間 為111年11月17日至112年2月16日,由被告提供24堂(按課 程有效期間按月分配8堂)教練課程,原告於111年11月17日 給付2萬0,256元。(見本院卷一第67至68頁) ㈢被告為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 ㈣原告有於111年12月8日進入被告經營之World Gym南京店使用 設施,嗣被告員工有陪同原告搭計程車至三軍總醫院松山分 院急診,原告於當日經石膏固定,嗣於同月12日因左側橈骨 關節內粉碎骨折,入院接受左側橈骨關節內粉碎骨折開放復 位內固定手術,於同月14日出院。(見本院卷一第71頁、第 79至81頁、第93至97頁)
㈤原告因上開治療支出醫療費用共11萬5,053元,並因購買醫療 用品及護具支出2,450元,另因治療期間搭乘計程車至醫院 共計支出620元。(見本院卷一第83至91頁、第99頁、第103 至106頁)
World Gym南京店內SPA水療池區地面上(非指階梯)有鋪設止滑墊並放置警語標示。(見本院卷一第69至70頁、第161至163頁)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未有效管理World Gym南京店之SPA水療池區域 之清理、防滑,亦未自水療池階梯至地面完整設置不鏽鋼輔 助扶手,又未在階梯設置止滑墊等相關安全設備,提供之服 務欠缺系爭事故發生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且未依系爭會籍合約及教練合約本旨,善盡SPA水療池區 磁磚地面清潔與管理之義務,侵害其身體、健康權,致其受 有財產上損害共26萬8,123元,且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其 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及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之責等節,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應審酌者厥為:㈠原 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損害賠償,是否有據?數額為何?⒈原告於111年12月8日, 是否在World Gym南京店之SPA水療池階梯上滑倒?⒉如是, 原告是否因此受有左側橈骨關節內粉碎骨折之傷害?⒊被告 就World Gym南京店之SPA水療池區域之設置、管理、維護是 否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⒋系爭事



故之發生與被告提供服務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間,有無 因果關係?⒌原告支出之自費特殊材料費、病房及伙食費有 無必要?⒍原告因左側橈股關節內粉碎骨折開放復位內固定 手術,而需專人照護之費用為何?㈡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 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損害賠償,是否有據?數額為何?⒈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 及原告所受左側橈股關節內粉碎骨折之傷害,有無可歸責事 由?㈢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 性賠償金,是否有據?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損害賠償,是否有據?數額為何?
 ⒈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 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 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 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 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 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法第7條第1項所定商品或 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 列情事認定之: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二、商品或服 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之時期,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5條亦分有明定。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定之賠償責 任固不以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存有安全或衛 生上之危險一事具有過失為要件,且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欠 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負舉證責任, 惟仍以消費者所受之損害與商品或服務存在之危險間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前提,此項因果關係之存在,係有利於請求賠 償之消費者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之規定,應 由向企業經營者求償之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原告既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即應由原告 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被告提供服務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欠缺 間有因果關係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原告主張其於111年12月8日在World Gym南京店SPA水 療池起身下階梯之過程中滑倒,受有左側手腕橈骨關節內粉 碎性骨折之傷害,係因被告未自水療池階梯至地面完整設置 不鏽鋼輔助扶手,又未在階梯設置止滑墊等相關安全設備,



提供之服務欠缺系爭事故發生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 之安全性所致等情,固以現場照片、訴外人即原告女兒蘇芳 如與證人即World Gym南京營運部經理鄭淑芳之LINE對話 截圖、證人即原告女兒蘇芳琪鄭淑芳於本院之證述等為證 。然觀諸蘇芳如鄭淑芳之LINE對話(見本院卷一第239至2 43頁),蘇芳如於111年12月9日傳送:「我媽媽(即原告) 昨天在你們World Gym南京店跌倒導致左手骨折,我要表達 我對貴機關的安全維護非常的不滿」,鄭淑芳回覆:「昨天 事發後我有即刻下去觀看環境及詢問在場會員,環境上並沒 有問題,但發生在我們的會所...,怎麼說都有道義責任, 我們願意提供協助,在能力所及範圍」,蘇芳如又於111年1 2月13日傳送:「我媽媽(即原告)在貴場所浴間滑倒左手 巖重挫傷骨裂及挫位」,蘇芳如僅表示原告係於World Gym 南京店之浴間滑倒,並未詳細指明滑倒之過程及具體位置。 而鄭淑芳傳送予蘇芳如之現場照片雖有以紅色線條標註地面 位置(見本院卷一第163頁),惟審酌鄭淑芳於本院證稱:1 11年12月8日員工通知我看見原告沒有圍浴巾、全裸站在廁 所處,該員工覺得原告神情異常,詢問原告問題也未得到回 覆,故帶原告上樓找原告的看護,並通知在樓上上教練課的 原告女兒蘇芳琪,後來就由該員工陪同原告去急診;我有應 原告女兒蘇芳如的要求去拍攝現場照片,因為要紀錄現場並 標出可能發生意外的地方,事故當時沒有人看到現場狀況, 我事後去問其他在場的會員,會員說原告可能是在我用紅色 標記的那附近跌倒,應該就是從SPA水療池要離開的路徑上 ,我沒有跟其他會員確認是看到或推測的,不過原告是左手 骨受傷,應該是跌倒不是滑倒,因為如果是滑倒的話,傷勢 可能在背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5至81頁),可知原告於系 爭事故發生當下並未說明事故如何、在何處發生,且鄭淑芳 於上開照片中標記的位置並非其親自見聞系爭事故發生,而 係事後詢問在場其他會員,依其他會員所述所為,至其他會 員有無親自見聞系爭事故之發生,亦未可知,則難據以認定 原告究係於SPA水療池區域之何處、如何跌倒。另觀諸蘇芳 琪於本院證稱:111年12月8日我跟原告一起去World Gym南 京店運動,我在二樓健身房運動時接到員工電話通知我原告 在SPA水療池跌倒,我到一樓看到原告時,原告左手是腫的 、臉色蒼白,雖然是清醒的,表情看起來很痛,原告跟我說 他在SPA水療池樓梯那邊跌倒,但沒有說怎麼跌倒的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71至74頁),蘇芳琪亦未親自見聞系爭事故之 發生,其雖有聽原告稱在SPA水療池樓梯那邊跌倒,但原告 既未說明跌倒之過程及原因,即無從得知原告所謂「樓梯那



邊」指的是在下階梯過程中抑或在靠近樓梯之地面跌倒,更 無從認定原告跌倒之原因為何。
 ⒊是以,原告既未能舉證其確係於自SPA水療池下階梯之過程中 滑倒,即難進而認定原告滑倒並受有左側手腕橈骨關節內粉 碎性骨折之傷害係因被告未自水療池階梯至地面完整設置不 鏽鋼輔助扶手,又未在階梯鋪設止滑墊等相關安全設備所致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 負損害賠償之責,尚無可採。
 ㈡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是否有據?數額為何? ⒈按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 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 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 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 7條之1準用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未依系爭會籍及教練合約,善盡SPA水 療池區域磁磚地面清潔與管理之義務,致其於使用完SPA水 療池,起身下階梯之過程中不慎滑倒,而受有左側手腕橈骨 關節內粉碎性骨折之傷害,係因過失不完全給付侵害其身體 、健康權云云。惟查,原告未能舉證系爭事故發生之位置及 原因,業如前述,已難認定原告所受傷害係因被告未依約善 盡管理SPA水療池區域磁磚地面清潔之義務所致。此外,觀 諸SPA水療池區域之現場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61至163頁) ,SPA水療池之階梯與地面均係使用表面有紋路之地磚,當 有一定防滑功能,又於SPA水療池邊緣至第一階階梯設有不 鏽鋼扶手,衡以SPA水療池至地面之階梯僅2階,依一般成年 女性之身形,自離開水池至腳踏地面均手握扶手並無困難, 此外,鄰接SPA水療池階梯之地面已鋪設大片防滑地墊,未 鋪設地墊之地面亦未見大片積水,且已放置明顯「小心地滑 」之警示標誌,亦難認被告有何未善盡管理SPA水療池區域 地面清潔義務之債務不履行之情。是以,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亦無可採。
㈢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賠償 金,是否有據?數額為何?
  按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



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護 法第51條固有明定。惟查,原告既未能舉證被告就其所受損 害有何過失,已如前述,其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第51 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3條、第1 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3萬6,246元,及自112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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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