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77號
TPDV,112,建,177,2024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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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呈基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77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84萬3898元,應徵第二審5萬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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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