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李巧霞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西元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二○二二)閩○一八一民初六七五八號民事判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因感情破裂,前經大陸地區福 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民國111年(即西元2022年)12月28日 以該院(2022)閩0181民初字第6758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爰 依法聲請裁定認可上開離婚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於11 1(即西元2022年)年12月28日以該院(2022)閩0181民初675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並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並經臺灣地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上開判決暨 生效證明書等件為證,及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戶籍謄本查核 無訛,堪信為真實。而系爭判決係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離婚 訴訟,判決理由略以:兩造於2020年1月7日登記結婚,婚前 缺乏了解,婚後長期分居生活,現互不聯繫,導致雙方感情 確已破裂,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係 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核上開判決離婚理由, 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 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 、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已得聲請大陸 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及執行,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於104 年(即西元2015)年6月29日以法釋字第(0000)00號公布自同 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 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認可系爭判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