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原 告 劉永安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
被 告 張榮範
張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梁玉梅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張榮範、張治國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 聲請(見本院卷第100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劉永安與被繼承人梁玉梅為夫妻關係,而被 繼承人與原告結婚前,已與前配偶張龍傑生有被告張榮範、 張治國2人,嗣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過世,並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被繼承人梁玉梅生前 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 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 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張治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表示:有關被繼承人遺屬金一案,同意將受遺屬金權利交由原告代表領受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另被告張榮範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 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
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 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 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 5至25頁)。又被告張治國曾具狀表示:有關被繼承人遺屬金 一案,同意將受遺屬金權利交由原告代表領受等語;另被告 張榮範經合法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以為爭執,本院綜上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 被告張榮範遲遲未與原告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 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為按兩造 應繼分比例分割,與法並無不符,且對兩造無不利益情形, 復為被告張治國所不反對,亦未侵害未到庭被告張榮範之利 益,堪認採上開分割方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梁 玉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分割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 且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 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 費用,應以兩造就系爭遺產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 所示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表一:被繼承人梁玉梅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42元 ①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 ②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③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 3,945元 同上。 3 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30,866元 同上。 4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02元 同上。 5 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4,065元 同上。 6 彰化商業銀行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85元 同上。 7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懷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87,800元 同上。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 777元 同上。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USD) 454元 同上。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 728元 同上。 11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永春郵局(帳號00000000) 424元 同上。 12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市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148元 同上。 13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2,041元 同上。 1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 388,793元 同上。 1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 36元 同上。 1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 86,564元 同上。 1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長榮Z000000000(000股) 38,400元 同上。 18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45元 同上。 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梁玉梅溢繳款 18元 同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劉永安 3分之1 張榮範 3分之1 張治國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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