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7號
異 議 人 黃榮鑫
代 理 人 陳奕君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佩玲間因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7號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
77號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
議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