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4號
原 告 鐘文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法定代理人 董欣欣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追加 被告 邢皓
王彥尊
黃庭威
黃柏鈞
謝佳宴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告 黃芝儒
追加 被告 蘇泓洸
吳一宏
陳翔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
追加 被告 劉禹廷
許嘉修
王瑞鴻
林煜凡
羅皓文
蔡志榮
方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前因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
言詞辯論期日究有無經合法代理,尚屬未明,爰依法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