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77號
聲 請 人 陳景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鐘月妹於民國112年9月18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其 繼承人,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在 卷足佐。惟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印鑑證明上記載「申請目 的:辦理放棄繼承」,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通知聲請人提 出申請目的為「陳報遺產清冊」之印鑑證明,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參,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之真 意為何,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未完備,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