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裴
關 係 人 蘇家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系爭不動產經臺灣高等法院宣告沒 收,並於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所有權已移轉為國家所有,爰 依法聲請更正本件裁定相對人為中華民國。
三、經查,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所記載,所有權人之記載仍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准予拍賣之裁 定,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是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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