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0889號
債 權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詣鑫
住同上
債 務 人 SISON SAMUEL JR PASCUAL (山繆)
住○○市○○區○○路000號C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同欣電子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第三人函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58332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此有第 三人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及管轄恆定原則, 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