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804號
TPDV,111,重訴,804,2024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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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翁信証(即花仲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花慧卿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信証為原告花仲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文。二、查原告花仲威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尚存法定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006號裁定選 任翁信証為原告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4日 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翁信証迄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翁信証為原告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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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