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88號
TPDV,111,司拍,288,2024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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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欣宜
相 對 人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斐

關 係 人 蘇家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系爭不動產經刑事判決宣告沒收, 並於刑事判決確定即111年3月10日已移轉為國家所有,聲請 時相對人已非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爰依法聲請更 正本件裁定相對人為中華民國。
三、經查,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所記載,所有權人之記載仍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准予拍賣之裁 定,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是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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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