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19號
TPDV,110,重訴,219,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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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文墩鄭蘇緣之繼承人


鄭文吉鄭蘇緣之繼承人

鄭文貴鄭蘇緣之繼承人


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茂森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262元(計算式:192,754+192,754+192,754=578,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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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