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鼎
陳孝謙(英文姓名:Joshua Chen)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游敏傑律師
孫羽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中鼎、陳孝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2人與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