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13年度偵字第42
10號、113年度偵字第4394號、113年度偵字第4400號、113年度
偵字第4857號、113年度偵字第4899號、113年度偵字第5593號、
113年度偵字第5821號、113年度偵字第7311號、113年度偵字第7
393號、113年度偵字第7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各有明 定。
三、查本院審理之「本案」即113年訴字第145號案件業於民國11 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檢察官嗣於113年3月13日以113 年度偵字第4210、4394、4400、4857、4899、5593、5821、 7311、7393、7400號案件追加起訴,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 參,其追加起訴自難認合於上開規定,而屬違背法定要件之 追加起訴,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210號
113年度偵字第4394號
113年度偵字第4400號
113年度偵字第4857號
113年度偵字第4899號
113年度偵字第5593號
113年度偵字第5821號
113年度偵字第7311號
113年度偵字第7393號
113年度偵字第7400號
被 告 黃宇軒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 樓之B室
(另案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3年度訴字第145號(易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宇軒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TLELGRAM暱稱「延边」、「放大鏡」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依「延边」、 「放大鏡」等人指示從事提款車手工作。黃宇軒加入上開詐 欺集團後,即夥同「延边」、「放大鏡」及其他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延边」、「放大鏡」將如附表所 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提供予黃宇軒,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網 路購物解除分期付款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王翊臻 等人,致王翊臻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 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黃宇 軒則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 地點,將王翊臻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將所得贓款
交付予「延边」,以此方式共同詐騙王翊臻等人,並掩飾、 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因王翊臻等人發覺遭騙並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信義、大安、中正第二、中山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宇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黃宇軒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王翊臻等人及告訴人林佳進等人於警詢之證述 被害人王翊臻等人及告訴人林佳進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 被害人王翊臻等人及告訴人林佳進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4 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 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 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 與「延边」、「放大鏡」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 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 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與其他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 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至告訴人黃昱雅之告訴意旨另認被告 所為涉犯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惟按該罪以製作專供 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電腦程式為要件,而本件被告所 為係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並非無故輸入告訴人 帳號密碼、或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或無故以電 腦程式或電磁紀錄干擾告訴人電腦等犯行,與該罪章之犯罪 構成要件不符,告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如屬成立,與 被告所涉前開罪嫌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48 、3300、3618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易股以113年度 訴字14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本案與前案為被告一人犯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 玉 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提款金額 1 王翊臻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3、18分許 4萬9,985元 4萬9,93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2、24、25分許,在臺北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9,900元 2 簡珮婕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3、25、26、28、30分許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4萬9,999元 4萬9,985元 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9、50、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10萬元 1萬元 3 劉宥廷 (提告) 於112年12月1日凌晨0時13、17分許 4萬9,985元 4萬9,985元 於112年12月1日凌晨0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4 郭駿弘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 3萬4,10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9、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2 2萬元 1萬4,000元 5 林佳進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 2萬9,985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2 2萬元 1萬元 6 郭家佑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7分許 2萬5,066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3、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2萬元 5,000元 7 陳秉毅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 1萬9,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8、59分及同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1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8,000元 8 邱劦駿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2分許 2萬9,985元 9 黃銘偉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2分許 9,987元 10 黃宜和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7分許 2萬元 11 左家宜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4、35分許 5萬元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9分至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1及松壽路16號等地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2 張岑榆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7分許 2萬9,985元 於112年10月15日晚間7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 1萬元 2萬元 13 莊欣蓓 (提告) 於112年10月15日晚間7時38、39分許 9,998元 9,997元 於112年10月15日晚間7時42、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1 1萬元 1萬元 14 高玉蘭 (提告) 於112年10月15日晚間9時12、16、27分許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0月15日晚間9時13、22、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B1 3萬元 6萬元 3萬元 15 張家榆 (提告) 於112年10月15日晚間9時45分許 2萬9,983元 於112年10月15日晚間9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萬元 16 林家宏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3分許 4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2、43、44分許,在臺北三張犂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3,000元 17 黃莉渝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5分許 5萬8,003元 18 洪己雯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6分許 3萬5,123元 於112年11月27日晚間9時28、32分許 4萬9,288元 4萬9,288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7日晚間9時46、4749、50分許,在第一銀行大安分行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8,000元 19 楊雅雯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9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37分許,在聯邦銀行公館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0 祝華謙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8、39、43分許 2萬9,905元 2萬1,020元 9,025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0、41、44分許,在統一超商羅館門市及聯邦銀行公館分行等地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1 羅欣華 (提告) 於112年11月27日晚間7時36分許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7日晚間7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萬9,900元 22 顏茉恩 (提告) 於112年11月27日晚間8時49分、同日晚間9時11分許 1萬1,992元 8,019元 於112年11月27日晚間9時1、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 1萬2,000元 8,000元 23 蔡浩鑫 (提告)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2、4分許 4萬9,987元 4萬2,123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8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南京分行 9萬2,000元 24 李政泓 (提告)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21分許 2萬9,985元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51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0時8分起至同年月29日凌晨0時49分止 5萬9,989元 2萬9,985元 3萬元 4萬9,991元 2萬9,988元 2萬9,989元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0時15分起至同年月29日凌晨0時56分止,在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萬元 1萬500元 6萬元 2萬9,500元 3萬元 5萬元 9萬元 25 許惟婷 (提告)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0時49、50、57分許 4萬9,987元 4萬9,988元 4,12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0時56、57、58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 10萬元 3萬元 1萬元 26 范貴玉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0、34分許 4萬9,986元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1分至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39號等地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900元 27 嚴秦和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7分許 4萬9,967元 28 鄭郁伶 (提告)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9分、同日下午6時4分許 1萬2,985元 9,98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萬3,000元 4萬元 29 黃昱雅 (提告) 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4分許 2萬9,987元 30 李勇璋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9、30分許 9萬9,983元 9萬9,982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2、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萬元 10萬元 31 蔡亞賓 (提告)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7時6、14分許 9萬9,985元 6,039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7時13、14、16、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32 潘昱淳 (提告)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7時7分許 4萬123元 33 劉俊言 (提告) 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7時10分許 4,049元 34 朱芳萱 (提告) 於112年12月2日晚間9時58分、同年月3日凌晨0時2分許 9萬9,976元 9萬9,976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2月2日晚間10時12分起至同年月3日凌晨0時19分止,在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2萬元 3萬元 1萬9,900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35 王瑞宏 (提告)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7分許 4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12、13分許,在瑞興銀行南京分行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36 劉文純 (提告) 於112年12月14日晚間7時1分許 1萬9,106元 於112年12月14日晚間7時7分許,在瑞興銀行南京分行 1萬9,000元 37 陳凱文 (提告) 於112年12月14日晚間7時10分許 2萬9,987元 於112年12月14日晚間7時15、16分許,在瑞興銀行南京分行 2萬元 38 吳念寰 (提告) 於112年12月12日晚間7時55、56、58分許 4萬1,975元 9,699元 6,995元 6,388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12月12日晚間8時1、2、3、4分許,在匯豐銀行復興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39 方幸雅 (提告) 於112年12月12日晚間8時7、9、42分許 4萬9,891元 4萬9,891元 3萬7,001元 於112年12月12日晚間8時28、29、30、31、55、56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中崙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800元 2萬元 1萬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