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49號
TPDM,113,簡,949,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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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再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尹再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尹再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9 月5日凌晨3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1樓統一超商鑫 衡陽門市內,徒手竊取該店所有置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 ,並將該等商品藏放在隨身攜帶之提袋內,於結帳時未將上 開商品取出一同結帳,得手後離去。嗣因該店值班店員陳訢 晟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 經陳訢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尹再熙於警詢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0至1 1頁),核與證人陳訢晟於警詢時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13 至14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1 至25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⑴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六簡字 第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641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經新北地 院以108年度簡字第54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⑷竊盜案件 ,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6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3月、3月;⑸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簡字第27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上開⑴至



⑶案件所示罪刑,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甲案);上開⑷、⑸案件所示 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經入監執行,於109年10月26日甲 案執畢後,接續執行乙案,於110年6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併執行另案拘役90日),於110年9月13日交付保護管束 ,迄110年10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 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且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明確記載, 被告亦自陳:有竊盜刑案紀錄等語(見偵卷第9頁),是其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前開⑴、⑷、⑸所犯 均係竊盜罪,其罪名、罪質均相同,被告未因前案記取教訓 ,竟不知悔悟而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其欠缺守法意識,自制 力及刑罰反應力薄弱,為反應被告再犯本案之特別惡性,並 促其遵守法律,以收警惕之效,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予以加重其刑,以符 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本案竊取他人財物之 犯行,侵害被害人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 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 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被害人受損害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發還 被害人,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竊商品 數量 單價 1 新極上御飯團-熟成鮭魚卵 1 新臺幣(下同)49元 2 新極上御飯團-炭火霜降牛 1 55元 3 熱狗小餐包2入 1 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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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