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39號
TPDM,113,簡,939,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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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嘉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嘉倫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巫嘉倫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 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3樓CITY SUPER 超市復興店內,分別徒手拿取該店所有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 「被竊商品」欄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竊物品之總 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萬3,002元、1萬3,013元、4, 469元,共計3萬484元。又就附表編號1之lotus蓮花脆餅部 分,聲請書誤載為「lotus蓮花翠餅」、citysuper環保袋部 分,聲請書誤載為「單價199、數量2、總價398」,就附表 編號3之綜合水果糖部分,聲請書誤載為「粽盒水果糖」, 均應予以更正),得手後藏放於其隨身購物袋或所竊citysu per環保袋之內,未結帳即離去,嗣因該店主任黃至暉於112 年10月5日當場查覺巫嘉倫於店內行竊,並調閱監視器畫面 ,發現附表所示之物亦係遭巫嘉倫所竊,遂報警處理,始查 悉上情。案經黃至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巫嘉倫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 偵卷第22至23頁、調院偵卷第23至24頁),核與證人黃至暉 於警詢時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15至19頁),並有監視器 畫面截圖照片、被竊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至11頁 、第25至38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 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就上開3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漏未提及被告竊取附表編號2之3個cit ysuper環保袋犯行,惟此部分與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附表2 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 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竊盜犯行而經法 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卻不知記取教訓,仍為本案竊取他 人財物之行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已 與被害人和解,並賠付和解金,使被害人損失受到填補,犯 後態度可屬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陳之智識程度 、工作、家庭生活及身心狀況(見偵卷第21頁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第23頁、調院偵卷第25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及被害人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審酌被 告於本案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 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 評價等面向,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說明
經查,如附表所示被竊物品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本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惟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且被告實際賠償金額已高於附表所示被竊物品之總價值, 此有和解書、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見調院偵 卷第7頁、第17頁),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 立法目的,如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尚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盜時間 被竊商品 罪名及宣告刑 品名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1 112年9月26日中午12時37分許 聖沛黎洛礦泉水 50 7 350 巫嘉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紐西蘭蘋果 288 2 576 美國蟠桃 348 4 1392 日本比歐內葡萄 1050 1 1050 日本麝香葡萄 1580 1 1580 聖女小番茄 399 2 798 香蕉 88 1 88 lotus蓮花脆餅 199 2 398 citysuper環保袋 390 3 1170 日本晴空戀夾心餅乾 1200 1 1200 日本法蘭酥禮盒 720 1 720 林銀杏杏仁粉 3680 1 3680 2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 美國蟠桃 348 1 348 巫嘉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日本麝香葡萄 1680 1 1680 聖沛黎洛氣泡水 79 4 316 citysuper環保袋 390 3 1170 日本麝香葡萄 1580 1 1580 香港八珍豆沙月餅 1088 2 2176 日本法蘭酥禮盒 720 1 720 聖沛黎洛氣泡水 50 1 50 賓德寶氣泡飲 99 3 297 丹麥URTEKRAM洗髮精 680 2 1360 丹麥URTEKRAM乳液 580 2 1160 夢納明漱口水 479 2 958 薰衣草沐浴乳 399 1 399 美國Dr.Nature液體皂 799 1 799 3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 奇華月餅 1420 1 1420 巫嘉倫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日本晴空戀夾心餅乾 1200 1 1200 citysuper環保袋 390 2 780 綜合水果糖 205 2 410 美心蛋捲 659 1 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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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