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9號
原 告 汪慎之
劉景陽
金德順
李志章
賈宏修
張之勝
陳慶蘭
被 告 劉宗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依前 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