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蕭麗雅
被 告 林淑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5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