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賴嬿竹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陳一呈
冼家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