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24號
TPDM,113,審訴,24,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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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3
47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展輝犯如附表C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C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林展輝被訴 詐欺等案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 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關於附表一、二之記載, 應補充更正為如本判決附表A、Β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林展輝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刑法第339條之4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3 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加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 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 定,明文將該類詐欺方式列為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故



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得逕行適用新法,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 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 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查被告於本案雖未直接以 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所參與之 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 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 告負責提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 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 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就本案所為,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 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 上說明,被告自應就本案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㈢核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如附表A編號1至4、8、14至15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 行為,然該詐欺集團主觀上係分別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 ,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 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就各被害人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本案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㈥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 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 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 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 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就附表C所示不同 被害人部分,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就本案所為犯行,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 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



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 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惟: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 分,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 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 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應於量刑時 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㈨累犯裁量不予加重其刑之論述:
  被告前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10日以106年度簡字第2544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9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107年 10月20日以107年簡字第18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 108年3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108年11月12日以108年 簡字第20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0年2月2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4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149頁至第151頁),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惟按刑法第47條 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之問題,然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 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 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 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於前揭法 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 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等情,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 第775號解釋在案。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是否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自應依前揭解釋意旨,妥 為裁量。本院審酌被告前所犯之罪,與本案之犯罪型態、原 因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尚非全然相同,要難以被告前案科刑 及執行紀錄,遽認其就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之情事,且酌以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 告所應負擔之罪責,認均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上開 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特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紊亂社 會正常交易秩序,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酌以被告迄



今未與如附表Α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填補各該被害人所 受損害,本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於高雄從事採摘水 蓮之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萬元、須扶 養同住祖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2頁)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C主 文欄所示之刑。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 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 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 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 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 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 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 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 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 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 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 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 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 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 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 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 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 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加重詐欺及洗錢,且係在短 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 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 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 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報酬係以提款金額之0.5%計算等語( 見本院卷第118頁),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4,340元(計算 式:本案提領總額86萬8,000元×0.5%=4,340元)乙節,堪可 認定,此部分未據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 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Α: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徐利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假冒CACO電商業者,向徐利聖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徐利聖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轉帳。 1、112年2月16日   0時5分許 2、112年2月16日   0時7分許 3、112年2月16日   0時17分許 4、112年2月16日   0時24分許 1、4萬9,949元 2、4萬9,948元 3、2萬9,988元 4、1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徐利聖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129至13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79頁)。 三、被害人徐利聖提供之聯邦銀行臺幣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封面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142至143、146、149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132至139頁)。 2 郭崇傑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假冒i3Fresh愛上新鮮網路購物業者及華南商業銀行承辦人員,向郭崇傑佯稱顧客資料遭盜用,須依照銀行人員指示解除云云,致郭崇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12年2月15日   18時52分許 2、112年2月15日   19時3分許 1、2萬9,985元 2、1萬5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郭崇傑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151頁、第153頁至第15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79頁)。 三、告訴人郭崇傑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164至166、168至175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152、155至163頁)。 3 陳姿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假冒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及郵局承辦人員,向陳姿妤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郵局指示解除云云,致陳姿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郵局人員指示轉帳。 1、112年2月18日   16時25分許 2、112年2月18日   16時28分許 1、4萬9,989元 2、2萬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陳姿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183至18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509頁)。 三、被害人陳姿妤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23347卷第198至201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185至195頁)。 4 杜漫晴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假冒MARS乳清客服人員及第一銀行承辦人員,向杜漫晴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杜漫晴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12年2月18日   17時39分許 2、112年2月18日   17時40分許 1、4萬9,989元 2、2萬9,987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杜漫晴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205至207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509頁)。 三、告訴人杜漫晴提供之匯款列表、匯款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223至224、226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209至222頁)。 5 李婕妤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及元大銀行承辦人員,向李婕妤佯稱遭個資外洩,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李婕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2年2月15日 17時44分許 2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李婕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229至23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93頁)。 三、告訴人李婕妤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摺交易明細影本、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232、239至240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231、233至238頁)。 6 甘佩玉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車庫娛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甘佩玉佯稱系統錯誤誤植成團體票,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甘佩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2年2月15日 18時3分許 1萬1,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甘佩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241至242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93頁)。 三、告訴人甘佩玉提供之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257至261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243至255頁)。 7 王慧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超好生醫客服人員及銀行承辦人員,向王慧蘭佯稱有款項操作錯誤,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王慧蘭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2年2月15日 18時20分許 2萬6,985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7,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王慧蘭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263至265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93頁)。 三、被害人王慧蘭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2偵23347卷第270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266至269、271至272頁)。 8 駱科帆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駱科帆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駱科帆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12年2月15日   17時58分許 2、112年2月15日   18時許 1、3萬9,123元 2、1萬3,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駱科帆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273至27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93頁)。 三、告訴人駱科帆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285至287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275至280頁)。 9 陳相妤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APPLE HOU購物網站業者,向陳相妤佯稱系統錯誤設定成高級會員,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陳相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轉帳。 112年2月24日 18時28分許 2萬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陳相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293至295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7頁)。 三、告訴人陳相妤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影本(見112偵23347卷第300、302至303、305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296至299頁)。 10 周秉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台新銀行承辦人員,向周秉緯佯稱系統錯誤變成高級會員,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周秉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2年2月24日 18時31分許 2萬3,01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周秉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307至30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7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309至319頁)。 11 岩祐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CACO店商業者,向岩祐安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岩祐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轉帳。 112年2月24日 18時34分許 6,97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岩祐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323至32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7頁)。 12 林亮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買家要向林亮妤購買外套,並向林亮妤佯稱無法下單,須依照指示解除網路安全交易條款云云,致林亮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轉帳。 112年2月24日 18時48分許 4萬1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林亮妤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327至32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7頁)。 三、被害人林亮妤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2偵23347卷第333至336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326、329至332頁)。 13 游忠相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全家福鞋業人員,向游忠相佯稱遭駭客入侵,其信用卡被盜刷,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人游忠相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轉帳。 112年2月22日 20時26分許 9,98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游忠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337至340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75頁)。 三、告訴人游忠相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匯款清單、通聯紀錄、對話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353、355至357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341至352頁)。 14 林銘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全家福鞋業人員及台新銀行承辦人員,向林銘河佯稱發票設定錯誤,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林銘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12年2月22日   19時51分許 2、112年2月22日   19時54分許 1、4萬9,987元 2、4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林銘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359至36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75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362至373、376頁)。 15 胡瑞上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郵局承辦人員,向胡瑞上佯稱先前在全家福鞋業購物遭設定錯誤,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胡瑞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轉帳。 1、112年2月22日   20時4分許 2、112年2月22日   20時11分許 1、8,988元 2、3,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胡瑞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379至381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75頁)。 三、告訴人胡瑞上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389至390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382至388頁)。 16 胡茵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假冒ANNS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胡茵琇佯稱遭駭客入侵,被設定多訂了10筆訂單,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胡茵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2年2月22日 18時17分許 1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告訴人胡茵琇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415至41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3頁)。 三、告訴人胡茵琇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摺封面影本、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427至428、430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419至426、431頁)。 17 蔡建良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集雅社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承辦人員,向蔡建良佯稱遭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蔡建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2年2月22日 17時5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7時22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蔡建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433至43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3頁)。 三、被害人蔡建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聯紀錄(見112偵23347卷第449至451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435至445頁)。 18 黃俊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假冒i3Fresh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黃俊燁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黃俊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轉帳。 112年2月22日 18時1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22分許】 1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被害人黃俊燁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2偵23347卷第455至456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3頁)。 三、被害人黃俊燁提供之通聯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見112偵23347卷第463至466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2偵23347卷第457至462頁)。
附表Β: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相關證據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16日   0時13分許 2、112年2月16日   0時15分許 3、112年2月16日   0時17分許 4、112年2月16日   0時18分許 5、112年2月16日   0時19分許 6、112年2月16日   0時20分許 7、112年2月16日   0時22分許 8、112年2月16日   0時29分許 1、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2、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3、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4、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5、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6、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7、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8、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鑫武昌店)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2萬元 7、1萬元 8、2萬元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79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3347卷第45、51至54頁)。 2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18日   16時28分許 2、112年2月18日   17時26分許 3、112年2月18日   17時27分許 4、112年2月18日   17時27分許 5、112年2月18日   17時42分許 6、112年2月18日   17時44分許 7、112年2月18日   17時45分許 8、112年2月18日   17時46分許 1、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中店) 3、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中店) 4、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中店) 5、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6、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7、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8、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1萬元 5、2萬元 6、2萬元 7、2萬元 8、2萬元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509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3347卷第57至59、66至67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15日   18時13分許 2、112年2月15日   18時22分許 1、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2、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1、9萬4,000元 2、2萬6,000元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93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3347卷第65頁)。 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22日   20時0分許 2、112年2月22日   20時1分許 3、112年2月22日   20時2分許 4、112年2月22日   20時3分許 5、112年2月22日   20時3分許 6、112年2月22日   20時6分許 7、112年2月22日   20時28分許 8、112年2月22日   20時30分許 9、112年2月22日   20時31分許 1、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3、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4、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5、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6、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7、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8、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9、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1萬9,000元 6、9,000元 7、2萬元 8、2萬元 9、1,000元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75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3347卷第71至73、77至78頁)。 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24日   18時35分許 2、112年2月24日   18時36分許 3、112年2月24日   18時37分許 4、112年2月24日   18時37分許 5、112年2月24日   18時38分許 6、112年2月24日   18時39分許 7、112年2月24日   18時53分許 8、112年2月24日   18時54分許 9、112年2月24日   18時55分許 1、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3、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4、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5、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6、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7、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8、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9、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3,000元 7、2萬元 8、2萬元 9、7,000元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7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3347卷第81至83、87至88頁)。 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22日   18時20分許 2、112年2月22日   18時21分許 3、112年2月22日   18時22分許 4、112年2月22日   18時23分許 5、112年2月22日   18時24分許 6、112年2月22日   18時24分許 7、112年2月22日   18時48分許 8、112年2月22日   18時49分許 1、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2、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3、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4、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5、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6、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7、臺北市○○區○○街000號(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8、臺北市○○區○○街000號(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1、2萬元 2、2萬元 3、2萬元 4、2萬元 5、2萬元 6、1萬9,000元 7、2萬元 8、1萬元 一、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2偵23347卷第483頁)。 二、被告領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12偵23347卷第93至95、99頁)。
附表C: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即被害人「徐利聖」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即被害人「郭崇傑」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即被害人「陳姿妤」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即被害人「杜漫晴」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即被害人「李婕妤」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即被害人「甘佩玉」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即被害人「王慧蘭」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即被害人「駱科帆」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即被害人「陳相妤」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即被害人「周秉緯」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即被害人「岩祐安」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即被害人「林亮妤」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即被害人「游忠相」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即被害人「林銘河」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即被害人「胡瑞上」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即被害人「胡茵琇」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即被害人「蔡建良」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即被害人「黃俊燁」部分 林展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3347號
  被   告 林展輝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展輝於民國112年2月5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靜香」、「小叮噹」、「甜甜」等人 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 手」之工作(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約定可獲取提 領金額0.5%之報酬,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 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



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依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得知款項匯入後,即指示林展輝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 ,在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自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帳戶提領 如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得手後,將所領得之款項交給本案 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嗣經警調取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展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徐利聖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徐利聖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內。 3 告訴人郭崇傑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郭崇傑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內。 4 被害人陳姿妤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陳姿妤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內。 5 告訴人杜漫晴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杜漫晴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內。 6 告訴人李婕妤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婕妤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內。 7 告訴人甘佩玉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甘佩玉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內。 8 被害人王慧蘭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王慧蘭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內。 9 告訴人駱科帆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駱科帆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內。 10 告訴人陳相妤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相妤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內。 11 告訴人周秉緯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周秉緯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0所示帳戶內。 12 被害人岩祐安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岩祐安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1所示帳戶內。 13 被害人林亮妤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林亮妤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內。 14 告訴人游忠相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游忠相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3所示帳戶內。 15 被害人林銘河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林銘河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4所示帳戶內。 16 告訴人胡瑞上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胡瑞上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5所示帳戶內。 17 告訴人胡茵琇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胡茵琇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6所示帳戶內。 18 被害人蔡建良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蔡建良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7所示帳戶內。 19 被害人黃俊燁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被害人黃俊燁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方式詐欺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8所示銀行帳戶內。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表一所示之人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欺後,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事實。 21 如附表一匯款帳戶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款項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遭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22 提領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靜香」、「小叮噹」、「甜甜」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 犯論處。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 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 師 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 婷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徐利聖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6日,假冒CACO電商業者,向徐利聖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徐利聖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1、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5分許 2、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7分許 3、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17分許 4、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24分許 1、4萬9,949元 2、4萬9,948元 3、2萬9,988元 4、1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郭崇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4日,假冒i3Fresh愛上新鮮網路購物業者及華南商業銀行承辦人員,向郭崇傑佯稱顧客資料遭盜用,須依照銀行人員指示解除云云,致郭崇傑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112年2月15日晚上6時52分許 2、112年2月15日晚上7時3分許 1、2萬9,985元 2、1萬5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姿妤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假冒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及郵局承辦人員,向陳姿妤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郵局指示解除云云,致陳姿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郵局人員指示匯款。 1、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 1、4萬9,989元 2、2萬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杜漫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8日,假冒MARS乳清客服人員及第一銀行承辦人員,向杜漫晴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杜漫晴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9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 1、4萬9,989元 2、2萬9,987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李婕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及元大銀行承辦人員,向李婕妤佯稱遭個資外洩,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李婕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許 2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 甘佩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車庫娛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甘佩玉佯稱系統錯誤誤植成團體票,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甘佩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晚上6時3分許 1萬1,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王慧蘭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超好生醫客服人員及銀行承辦人員,向王慧蘭佯稱有款項操作錯誤,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王慧蘭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2月15日晚上6時20分許 2萬7,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駱科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5日,假冒車庫娛樂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駱科帆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駱科帆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 1、3萬9,123元 2、1萬3,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相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APPLE HOU購物網站業者,向陳相妤佯稱系統錯誤設定成高級會員,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陳相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28分許 2萬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周秉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網路購物業者及台新銀行承辦人員,向周秉緯佯稱系統錯誤變成高級會員,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周秉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1分許 2萬3,012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岩祐安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CACO店商業者,向岩祐安佯稱系統設定錯誤,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岩祐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4分許 6,97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林亮妤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4日,假冒買家要向林亮妤購買外套,並向林亮妤佯稱無法下單,須依照指示解除網路安全交易條款云云,致林亮妤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48分許 4萬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游忠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全家福鞋業人員,向游忠相佯稱遭駭客入侵,其信用卡被盜刷,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人游忠相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26分許 9,98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林銘河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全家福鞋業人員及台新銀行承辦人員,向林銘河佯稱發票設定錯誤,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林銘河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112年2月22日晚上7時51分許 2、112年2月22日晚上7時54分許 1、4萬9,987元 2、4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胡瑞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郵局承辦人員,向胡瑞上佯稱先前在全家福鞋業購物遭設定錯誤,須依照指示解除云云,致胡瑞上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 1、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4分許 2、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11分許 1、8,988元 2、3,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胡茵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假冒ANNS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胡茵琇佯稱遭駭客入侵,被設定多訂了10筆訂單,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胡茵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17分許 1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蔡建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假冒集雅社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承辦人員,向蔡建良佯稱遭駭客入侵,造成重複訂單,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蔡建良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2分許 4萬9,98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黃俊燁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9日,假冒i3Fresh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承辦人員,向黃俊燁佯稱遭駭客入侵,須依照銀行指示解除云云,致黃俊燁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所偽裝之銀行人員指示匯款。 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22分許 1萬9,98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13分許 2、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15分許 3、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17分許 4、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18分許 5、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19分許 6、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20分許 7、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22分許 8、112年2月16日凌晨0時29分許 1、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2、臺北市○○區○○○路00○00號 (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3、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4、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5、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6、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7、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8、臺北市○○區○○街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鑫武昌店)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1萬5元 8、2萬5元 2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8分許 2、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6分許 3、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 4、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7分許 5、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2分許 6、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4分許 7、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5分許 8、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6分許 1、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中店) 3、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中店) 4、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中店) 5、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6、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7、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8、臺北市○○區○○街0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萬寧店)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1萬5元 5、2萬5元 6、2萬5元 7、2萬5元 8、2萬5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15日上晚上6時13分許 2、112年2月15日晚上6時22分許 1、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2、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1、9萬4,000元 2、2萬6,000元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許 2、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1分許 3、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2分許 4、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3分許 5、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3分許 6、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6分許 7、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28分許 8、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30分許 9、112年2月22日晚上8時31分許 1、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3、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4、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5、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6、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7、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8、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9、臺北市○○區○○○路0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獅子林店)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1萬9,005元 6、9,005元 7、2萬5元 8、2萬5元 9、1,005元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5分許 2、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6分許 3、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7分許 4、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7分許 5、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8分許 6、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39分許 7、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53分許 8、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54分許 9、112年2月24日晚上6時55分許 1、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2、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3、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4、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5、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6、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昆明店) 7、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8、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9、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漢寧店)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3,005元 7、2萬5元 8、2萬5元 9、7,005元 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20分許 2、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21分許 3、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22分許 4、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23分許 5、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24分許 6、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24分許 7、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48分許 8、112年2月22日晚上6時49分許 1、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2、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3、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4、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5、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6、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峨嵋店) 7、臺北市○○區○○街000號(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8、臺北市○○區○○街000號(聯合醫院昆明院區) 1、2萬5元 2、2萬5元 3、2萬5元 4、2萬5元 5、2萬5元 6、1萬9,005元 7、2萬5元 8、1萬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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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