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40號
TPDM,113,單聲沒,40,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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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9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偉媺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7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之物,為被告 所有,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 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復有明定。再按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 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 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 予沒入。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 之沒入處分,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 沒收,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 先適用之問題。另查獲之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前開規 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諭知沒 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2月 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所輸入,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承明確,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0月1 8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7150號函、臺北關111年6月27日北 竹緝移字第1110101093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 北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收件人標 籤照片、購物網站交易成功紀錄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 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依卷證資料,未見前開扣 案物品業經主管機關沒入,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 ,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活刺娥繭(淨重1.55公斤) 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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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