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44號
TPDM,113,交簡附民,44,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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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周秀玲
被 告 林子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子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08號審理後,於審理期間 原告周秀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告於 前開案件中撤回對被告所提之過失傷害告訴,並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 查,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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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