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2號
TPDM,112,金訴,1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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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瑀希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廖珮妤


選任辯護人 蘇育鉉律師
被 告 陳玟靜


選任辯護人 王介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鄭裘志


選任辯護人 趙相文律師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丁雷霽



選任辯護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黃衍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089號、112年度偵字第3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一、陳瑀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二、廖珮妤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三、陳玟靜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四、鄭裘志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 五、丁雷霽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貳、沒收部分:
  如附表九㈠、㈢、㈣、㈤「應沒收金額」欄所示陳瑀希、廖珮妤 、鄭裘志、丁雷霽已繳交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海哥」、「安東尼」等成年 人,於民國110年12月前某日起,冒用俄羅斯電商平臺「Joo m. com」(網址:www.joom.com)之臺灣經銷商名義,架設 假冒之JOOM平臺網站(網址:000.joom.com及web.joom00.c om,下稱本案假冒JOOM平臺網站),對外宣稱本案假冒JOOM 平臺網站為俄羅斯最大跨電商平臺,投資人得以如附表一「 本金」欄所示資金,加入成為白銀、黃金、鉑金、至尊、鑽 石、黑金等不同等級之會員,每日點擊JOOM APP上之廣告訂 單,即可依照會員等級所規定之比例獲取傭金(即所謂「點 單收入」,每日傭金收益達1.2%至7.41%,經換算之投資年 報酬率為438%至2704.65%,詳見附表一所示),且會員亦可 將資金投入「餘額寶定存」,依照如附表二所示定存期間( 天數),獲取每日0.5%至1.8%不等之利息(即所謂「定存收 入」,經換算之投資年報酬率為182.5%至657.00%,詳見附 表二所示),期滿即可領回本金及利息;此外,投資人可推 薦、介紹他人加入投資,即可按其下線投資人之點單收入的 1%至16%不等,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團隊獎金以及如附表四 所示之邀請獎勵、升級獎勵(下稱JOOM平臺投資案),而與 投資人約定可按期領取一定比例,且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並由「海哥」、「安東尼」等人設立WhatsApp及 LINE通訊軟體之投資群組,邀約他人加入該等群組,製作並 發送「JOOM操作手冊2022版」、「JOOM新人規則簡報大全」 、「俄羅斯JOOM點單平臺新人學習手冊」或「2022年—海哥 團隊 創業JOOM課程全集」等投資文宣檔案,以招攬他人加 入本件JOOM平臺投資案。嗣於111年4月起,「海哥」、「安 東尼」等人又陸續推出如附表五所示「特權號事件」、「6 年周年慶事件」、「綠卡事件」、「SVIP事件」、「極速審 批通道事件」等特殊優惠活動,藉此招募投資人投入更多資 金。
二、陳瑀希(暱稱「娃娃」)於110年12月初,經由林珮茹(暱 稱「小妞」,另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審理中)之推介招募,陸續以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



同)800,000元加入本件JOOM平臺投資案,並萌生與「海哥 」、「安東尼」、林珮茹、賴昱慧(暱稱「白白」,另案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等人共同 基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瑀希於11 0年12月中旬向陳玟靜(暱稱「小包」)、廖珮妤(暱稱「 珮妤」)等2人解說、推薦本件JOOM平臺投資案後,陳玟靜 、廖珮妤等2人則各以300,000元、570,000元加入投資,而 林珮茹、賴昱慧則會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頁面 、限時動態中分享關於JOOM平臺投資案之投資心得、張貼個 人帳戶獲利截圖,以及連結本案假冒JOOM平臺網站、JOOM A PP下載網址之QR CODE。隨後,陳玟靜、廖珮妤等2人亦萌生 與「海哥」、「安東尼」、林珮茹、賴昱慧陳瑀希等人共 同基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瑀希、 陳玟靜、廖珮妤等3人各以在社群軟體IG頁面、限時動態上 刊登個人傭金收益獲利截圖、推薦碼與前述本案假冒JOOM平 臺網站、APP下載網址之QR CODE,或向他人分享投資經驗與 心得,鼓吹遊說他人參與投資,以及邀請他人加入「海哥」 、「安東尼」所創設之WhatsApp、LINE等通訊軟體投資群組 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陳瑀希並按照「海哥 」之指示,擔任「HGJoom凝聚(Agglomerate)」WhatsApp 投資群組之管理員,負責發放活動獎勵予投資人,而陳瑀希 、陳玟靜、廖珮妤等3人亦會在各該投資群組中刊登、分享J OOM平臺投資案相關投資訊息、文宣檔案;又陳瑀希、陳玟 靜、廖珮妤等3人復於111年3月25日,偕同林珮茹、賴昱慧 等2人在臺北市○○區0段00號地下一樓「海灘叢林餐酒館」舉 辦「JOOM台灣首場交流分享會」,並擔任主講人,講解「JO OM平臺投資案」之制度內容、註冊入金流程與操作方式。陳 瑀希、陳玟靜、廖珮妤等3人與林珮茹、賴昱慧等2人共同招 募(含直接與間接招攬)如附表六、七所示投資人,於如附 表六、七所示投資日期,以如附表六、七所示資金加入本件 JOOM平臺投資案及如附表五所示特殊優惠活動,而與「海哥 」、「安東尼」等人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三、鄭裘志(暱稱「Susan」)於000年0月間,經由賴昱慧之推 介招募,而以350,000元加入本件JOOM平臺投資案後,即萌 生與林珮茹、賴昱慧、「海哥」、「安東尼」等人共同基於 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乃向當時為其男友 之丁雷霽(暱稱「James」,其與鄭裘志2人嗣於同年9月9結 婚)介紹、解說本件JOOM平臺投資案,丁雷霽則以5,231枚 泰達幣加入該投資案。隨後,丁雷霽亦萌生與鄭裘志、林珮 茹、賴昱慧、「海哥」、「安東尼」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收受



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鄭裘志以私下向他人分享 投資經驗與心得,鼓吹遊說他人參與投資之方式,丁雷霽則 以在社群軟體IG、臉書(Facebook)限時動態上刊登個人點 單獲取傭金收益之截圖,或向他人分享投資經驗與心得,鼓 吹遊說他人參與投資之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 其等2人亦會邀請新投資人加入「海哥」、「安東尼」所創 設之WhatsApp、LINE等通訊軟體投資群組;並自行設立「財 富自由」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邀請新投資人加入該群組 ,鄭裘志、丁雷霽等2人則會在該群組中轉發平臺獲利制度 、公告訊息,並協助解答下線投資、入金、出金、領取獎勵 等問題。鄭裘志、丁雷霽等2人直接或間接招攬如附表六編 號24至28、51、52、如附表七編號10、11所示投資人,於如 附表六編號24至28、51、52、如附表七編號10、11所示投資 日期,以如附表六編號24至28、51、52、如附表七編號10、 11所示資金加入本件JOOM平臺投資案及如附表五所示特殊優 惠活動,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四、於上開投資期間,陳瑀希就前揭JOOM平臺投資案非法吸收資 金計6,714,476元;陳玟靜、廖珮妤等2人以上揭JOOM平臺投 資案非法吸收資金計5,914,476元;鄭裘志、丁雷霽等2人依 其等參與之犯罪階段,非法吸收之資金各為1,061,619元、7 11,619元(詳見附表八)。又陳瑀希、陳玟靜、廖珮妤、鄭 裘志、丁雷霽各自因而獲得之犯罪所得則如附表九「犯罪所 得合計」欄所示。
五、案經劉文涓、全重妤、戊○○、丁○○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證據依其作為證據資料之性質不同,可分為「供述證據」 及「非供述證據」,前者係指以人之供述內容為證據資料之 情形,後者則係指非屬供述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資料而言。 供述證據,因係透過人之知覺、記憶、表現等一連串心理過 程運作後,再以言詞或文書方式對外呈現,往往有混入其他 主觀上不正因素而生錯誤之風險。從而若為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中之陳述,須接受對質詰問;如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則受傳聞法則之規範;如屬被告之自白或證人之 訊(詢)問,則有任意性法則之適用或準用;若係被告或共 犯之自白,或其他虛偽危險性較大之相類情形(如被害人指 述),即另應適用補強法則。而相較於供述證據,非供述證 據因無需透過前述人的心理運作機制,故論理上即不受前述 限制。又供述證據如非以所述事實「真實與否」為待證事實



,而係以該供述之「存在本身」為待證事實者,則為供述證 據之「非供述性利用(非傳聞)」,與前述非供述證據以物 之「存在」作為待證事實,性質並無不同,故亦不受前述限 制;且相較於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或供述證據之非供述性 利用即為另一獨立之證據方法,自得資為供述證據之補強證 據。使用電腦或手機之社群或通訊軟體進行訊息傳遞後留存 之紀錄,乃社群或通訊軟體機械性地進行留存,就該訊息之 「存在」本身,並無任何人的心理運作成分混雜其中,自屬 非供述證據,倘其待證事實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事 實足認係非法取得,或有偽造、變造之危險,或因留存之訊 息內容不完整而有斷章取意之虞,經合法調查後,即得以之 為論罪依據,於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述等須要補 強證據之情形,自亦得資為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上字第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 所引用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平臺操作手冊、簡 報PPT檔案等,均非直接以通訊、講授陳述內容之真偽,作 為認定被告陳瑀希等人本案有無違反銀行法等之直接證據, 而係以該等通訊、講授陳述本身所表彰之目的(非涉陳述內 容之真偽)及其傳遞經過之足跡證明其他事實,作為證明其 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應屬非 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查無事證足認有違法取 證,或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自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表示沒有意見而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㈠第371-399、419- 434頁、卷㈡第15、24頁),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 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陳瑀希、廖珮妤、陳玟靜等3人部分: ㈠被告陳瑀希、廖珮妤、陳玟靜等3人於上述期間,偕同另案被 告林珮茹、賴昱慧等2人以如事實欄二所述分工模式與招攬 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本件「JOOM平臺投資案」,因 而直接或間接募得如附表六所示投資人,分別以如附表六所 示資金加入各該投資案,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等情, 業據被告陳瑀希、廖珮妤、陳玟靜等3人於本院審判時坦承 不諱且互核相符(見本院卷㈠第131-137、181-188、205-209 、249-259、369-399、419-433頁、卷㈢第11-156頁),復有 被告鄭裘志於偵查中之供述(見A5卷第297-320頁)、如附 表六「供述證據」欄所示證人即投資人之證詞,以及下列證 據可資佐證,堪予認定:
 ⒈證人即另案被告林珮茹於偵查中證稱:賴昱慧是伊之前在西 門町誠品116專櫃打工時隔壁櫃的同事,陳瑀希是伊直銷業 的同事,賴昱慧陳瑀希都是伊在JOOM平台第一代的下線, 廖珮妤及陳玟靜都是伊在JOOM的下線。伊是約於000年00月 間,有一名新加坡人(LINE暱稱「八戒」,本名叫「博晉」 )在IG上私訊伊,他向伊表示自己有投資JOOM平臺,獲利不 錯,而且可以順利出金沒有問題,他還告訴伊可以先投資20 0USDT(即泰達幣)試看看,後來賴昱慧陳瑀希看到伊在 點單,伊才向她們分享JOOM平臺的投資,她們就表示也想加 入,並由伊擔任她們的推薦人。「海哥」、「安東尼」都是 JOOM群裡的領袖人物,伊有在自己的IG帳號「94_0000000」 上分享自己投資JOOM的心得及過程。伊確實有與賴昱慧、陳 瑀希、廖珮妤、陳玟靜等人於111年3月25日舉辦「JOOM台灣 首場交流分享會」活動,一開始是伊、賴昱慧陳瑀希、廖 珮妤、陳玟靜自己想要聚會吃飯,但群組裡的其他投資人聽 到後就表示也都想參加,所以伊等才整理出投影片應大家要 求分享投資JOOM的心得,當天參加人員都已經是下線,該次 分享會並沒有招募新的投資人,沒有召集人及主講人,都是 大家自發分享的活動,會中由賴昱慧講授如何於社群媒體發 文推廣並招攬下線,伊講授如何將新臺幣轉換為USDT後傳匯 至平臺提供之虛擬錢包位址,陳瑀希則負責講授JOOM平臺儲 值及設定定存之操作流程,亦協助平臺所稱之「海哥團隊」 進行徵求群組管理者事宜,另由陳玟靜講授平臺各項發展組 織獎勵及定存收益計算公式,由廖珮妤講授平臺出金及賣US DT提現事宜等語(A2卷第129-148頁、第261-272頁、A4卷第 457-472頁、第507-512頁)。   ⒉證人即另案被告賴昱慧於偵查中證稱:伊是在去年12月17日 加入JOOM平臺,階級在點單最高,點單層次屬於黑金會員,



印象中伊的下線有500多人,伊是透過上線林珮茹,把伊加 入相關的Whatsapp及line的相關群組,但伊不是群組的主要 管理人,管理員叫做「安東尼」。伊有參加111年3月25日的 說明會,伊有在說明會分享個人的投資經驗,這個說明會是 一場餐會,針對已加入的投資會員對他們分享投資的心得。 林珮茹是伊在大學時期打工認識的朋友,畢業後伊等就沒有 連絡了,直到去年0月間林珮茹從事販售保養品業務時開始 又聯繫伊,伊也有向她購買商品;後來林珮茹在12月間介紹 伊JOOM平台投資,伊因為這個投資案才跟他有金錢往來。陳 瑀希、廖珮妤及陳玟靜是林珮茹直銷保養品公司的同事,伊 是透過林珮茹認識她們的。JOOM各項註冊、儲值、出金及點 單之具體操作方式資訊,都是林珮茹、「安東尼」、「海哥 」告訴伊或以LINE提供給伊的。因為伊那時候自己在平台上 有獲利,所以曾在IG限動上分享過,文章內容包含伊的QR C ODE及帳戶狀況截圖。印象中,伊直接分享的大概只有50人 左右,500人可能包含伊介紹的人又介紹其他人參加投資才 這麼多。伊曾在今年0月間為了JOOM聚餐,而把這些伊分享 給投資人的資訊整理成PPT,讓主動有興趣瞭解的人可以比 較明確的知道投資內容及方案等語(見調2卷第357-374頁、 A2卷第285-307頁、第487-499頁)。   ⒊被告陳瑀希於偵查中亦供稱:伊檢視自己遭扣押的手機,2月 19日IG的限時動態可以看到伊的帳號是「JOM000000」,推 薦碼「1FB000」,今日佣金80.12、團隊佣金65.31,總計佣 金145美金,約4,000元,伊有將上述資訊分享在IG限時動態 給伊朋友看,如果朋友有興趣可以掃描伊分享的QRcode,就 可以加入JOOM平臺成為會員。伊主要是為了賺取佣金,如果 伊朋友有加入JOOM平臺並投資,伊就可以獲得他們當天獲得 佣金的對應%數,印象中第一層的佣金是16%,逐層遞減,這 些佣金的加總就是前述的「團隊佣金」。伊曾用IG動態分享 伊的投資獲利照片及QR CODE供朋友下載。當時伊有擔任Wha tsApp「HG Joom凝聚(Agglomerate)」群組的「群管理」 ,當時JOOM集團的最上層管理人「海哥」就會請伊協助發送 USDT給獲獎人。「海哥」都會將要發送的USDT轉入imToken 錢包,伊再將這些USDT轉給獲獎的人,如果該錢包內沒錢, 伊會透過WhatsApp跟「海哥」聯繫,請他將不足的USDT轉進 來。伊有將「JOOM仿冒平臺」APP下載QR CODE分享至IG動態 貼圖供朋友參考,如果他們有興趣就可以加入JOOM平臺並註 冊會員。印象中,伊實際招攬的人只有9至10人,之後伊下 線再找多少人伊不清楚,但這些人也都會掛在伊這條線下面 ,印象中有破百人,伊有邀請投資人加入海哥團隊的WhatsA



pp群組,安東尼LINE群組是叫「錢進團」,伊也會邀請投資 人進入。伊有向下線表示「本金200美金(大約6000元新臺 幣),45天後會翻倍回本(變成12,000元新臺幣)」、「你 可以只默默點單跟賺定期理財滾利息的錢」、「JOOM賺三種 錢:…訂單佣金、定期理財的利息、團隊進人的佣金」等內 容,因為林珮茹就是這樣跟伊介紹的。伊有協助過友人朱嘉 雯、母親江姿穎及她朋友約3人購買USDT,並直接匯至「JOO M平臺」提供之錢包位址。相關平臺的文件都是「海哥」提 供的,伊也曾經分享到WhatsApp「HG Joom凝聚(Agglomera te)」投資群。111年3月25日舉辦的「JOOM台灣首場交流分 享會」,伊有將這個活動的消息分享給伊的下線。該活動一 開始是林珮茹提議要舉辦這個活動,後來有拉伊等成立一個 群組來規劃這個分享活動,伊等5人都有上臺分享投資內容 ,講授內容賴昱慧負責如何分享推廣給朋友,林珮茹負責註 冊JOOM平臺、幣安,伊負責如何充值、定存,陳玟靜負責如 何規劃理財、凍結、如何領獎,廖珮妤負責如何提幣、變現 、複存。伊有招攬母親及其他人加入投資,母親部份是伊直 接幫她用,其餘是透過IG限時動態及他們私訊等語(見A3卷 第3-25頁、第137-147頁)。  
 ⒋被告廖珮妤於偵查中供稱:伊投資後,在該平台首頁可以看 到伊所獲得的佣金及利息,過程中伊確實有順利出金到幣安 交易所,所以伊開始對該平台深信不疑,之後伊又陸續入金 大約800個USDT,並向身邊友人分享這個平台訊息,陸陸續 續有8位親友因為伊介紹分享而加入「JOOM」平台投資。在 投資之初,陳瑀希告知伊可以加入「JOOM」的LINE群組,名 稱叫「JOOM錢進團」,如果要領取獎金要找群組裡的管理員 「安東尼」領取。「海哥」有鼓勵相關投資人舉辦聚會,並 製作布條用以宣傳「JOOM」平台,另外也經常在群組上傳舉 著「JOOM」布條的宣傳照片用以取信投資人,所以今年0月 間,林珮茹才在LINE群組提議舉辦餐會,讓大家交流聯誼, 也順便幫投資人解決一些投資疑問,之後確實在111年的3月 25日伊等有在台北市信義路「海灘叢林」餐廳舉辦聚會,現 場大約40人參加。伊自己的直推下線,包括先生己○○、「VE RA俞立品、「GABBY許喬欣林依婷、「PHOEBE」、陳 婉心、周怡岑及「YIJIE潔西」等8人。因為要領取平台獎金 ,所以伊會事先教他們在幣安交易所開立虛擬錢包,因為大 部分的下線都不會操作入金手續,所以他們會先匯款到伊國 泰世華銀行西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裡,伊再將投資款 轉到伊設於MAX交易所的虛擬錢包購買等值的USDT,再轉到 幣安交易所,之後再轉到「JOOM」平台的收款錢包,最後伊



再請投資人自行聯絡平台客服人員確認投資款項是否有確實 入金。關於前述聚會,參與討論的有林珮茹、賴昱慧、陳瑀 希、陳玟靜及伊5人,主要由林珮茹分配每位成員要說明的 內容,伊原訂被分配到的工作是說明出金、提現等事宜。伊 要介紹給下線時,伊會先從平台產出一組推薦網址,並將該 網址傳給下線去註冊,只要對方以這個網址登入及註冊就會 自動歸屬成為伊的下線。伊曾在IG的限時動態中秀出一些伊 在「JOOM」平台上的佣金照片,如果有人看到訊息來私訊伊 ,伊先稍為介紹這個平台的投資方式及內容,如果對方有投 資的意願,伊才會進一步教他怎麼使用及操作這個平台。伊 會提供給投資人加入相關投資群組的網址,如果投資人有興 趣就會自動點擊加入。JOOM操作手冊簡報-每日點單佣金表 、餘額寶定存表等文件,伊是直接轉傳表格給投資人自行參 考。伊有對外分享本件投資案,有IG限時動態或與朋友吃飯 聊到,伊就將伊領取的傭金畫面擷取放到限時動態。若有人 問伊,伊就會解釋這是俄羅斯店商平台,幫忙做假流量,就 可以領取傭金。暱稱Vera、Irene、Ryan之人,都是伊邀請 進入「JOOM錢進團」群組等語(見A3卷第161-184、293-304 頁)。 
 ⒌被告陳玟靜於偵查中則供稱:伊是於110年12月17日投資200 元美金,當時是陳瑀希發送邀請碼給伊,伊點擊網址下載「 JOOM」APP,並成為陳瑀希的下線,陳瑀希有把伊跟廖珮妤 加入LINE群組「JOOM錢進團」及WhatsApp群組。當時陳瑀希 拉伊進LINE群組「JOOM錢進團」及WhatsApp群組時,「海哥 」、「安東尼」已經分別在WhatsApp群組及LINE群組「JOOM 錢進團」裡面了,WhatsApp群組有各國的投資人,LINE群組 都是臺灣這邊的投資人,發展下線、升級等獎勵,都是「海 哥」、「安東尼」發給伊等的。伊投資後,為了升級以增加 點單次數,賺取更多佣金,有在伊的IG上面張貼「JOOM平臺 」點單獲利的截圖,並表示有興趣投資的人可以私訊詢問伊 ,後來就有朋友陸續私訊伊詢問投資的事情,伊都是跟他們 說是朋友介紹的投資,最低投資本金是200元美金,每天點 單就可以賺取佣金,大概1個半月就可以回本,如果他們有 興趣要投資,伊就會發送邀請碼給他們,請他們點擊網址下 載「JOOM」APP,並成為伊的下線。伊曾經使用伊名下上海 儲蓄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及LINE BANK等帳戶收取新臺幣, 協助他們換成USDT幣後再轉到「JOOM」平臺儲值。伊有把QR CODE及點單獲利截圖放在IG限時動態上,希望可以增加下 線,但伊的下線都是先私訊伊了解投資內容後,才會透過伊 傳給他們的邀請碼下載「JOOM平臺」APP。因為招攬8個下線



就可以升到最高級,所以伊的下一層下線只有8個人,之後 多招攬的,伊就會安排在親友的下面,伊自己會大概紀錄各 下線的下線人數,但名字伊不清楚,伊發展的下線組織大約 100個人左右,伊的下線加入後,伊都會把他們加入LINE及W hatsApp投資群組。111年3月25日舉辦的「JOOM台灣首場交 流分享會」,該活動是林珮茹、賴昱慧發起的,當時林珮茹 、賴昱慧陳瑀希、廖珮妤跟伊有開會討論聚會舉辦事宜, 當時是由林珮茹、賴昱慧分配大家分享的主題林珮茹是「 如何註冊平台/幣安」、賴昱慧是「如何分享、推廣」、陳 瑀希是「如何充值/定存/點單」、廖珮妤是「如何提幣/變 現/定存」、伊則是「定存取出/凍結/如何領獎」,林珮茹 、賴昱慧請伊等各自製作PPT,供當天分享時使用,因為她 們原本的目的是想要跟投資下線聚會,所以只有在「JOOM學 習團」詢問投資人是否有意願參加,參加的人應該都是已經 投資的下線。伊有對外招攬他人參與使用「JOOM」平臺軟體 ,伊在IG限時動態上分享點單佣金截圖,就有人私訊伊,後 來就會註明有興趣可以找伊,伊會用訊息介紹獲利方式,有 的伊會給他們看手冊的檔案等語(見A4卷第3-23頁、第131- 141頁)。 
 ⒍並有如附表六「其他非供述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 。
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 定,係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 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同法第29條之1復明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立法意旨係鑒於社會上多有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 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項之 實,為有效遏止,以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 濟金融秩序,乃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其係以何名目,凡有同 法第29條之1情形,均擬制為銀行法所稱之「收受存款」。 至於提供資金者於提供資金後,猶須提供勞務或履行其他義 務(如買賣商品、推廣服務等)或經過一定之操作程序,始 能獲取報酬者,倘其所提供之勞務或履行之義務,或所踐行 之操作程序,與所獲得之報酬相當,固可認該項報酬係其提 供勞務或履行義務之對價,否則,仍應認為該項報酬為其提 供資金之對價,而屬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以收受存款論 」範疇,蓋不如此解釋,行為人只要商請投資人略盡勞務或 義務,或設計看似繁複之付款程序,即可輕易規避該條規定



,當非立法本旨(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546號刑事 判決要旨)。次按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之立 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 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 。其中,是否「顯不相當」,以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應參酌當 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 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而認定是否有「特殊之超額」 情形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務之利 率相比較,蓋此等利率之金融機構等亦係對「不特定多數人 」收受款項,若行為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與此等合法銀 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利率顯不相當時,即足以使一般投資人 為追求超額之高利,棄金融監理機構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方 法於不顧,而發生「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危害金融經濟 秩序」之結果。是以,認定約定或給付之報酬是否有「特殊 超額」情形時,應與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等債 務之利率相比較,方符合上揭銀行法之立法意旨(參照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10 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決意旨)。按照上開「JOOM平臺投資案 」之制度設計,其中「點單收入」係指投資人每日點擊JOOM APP上之廣告訂單,即可依照會員等級,由商品之廣告費用 中獲取一定比例之傭金;然就此獲利模式而言,廣告主係在 其尚未獲得實際銷售商品或服務收益之情形下,加入「JOOM 平臺投資案」之會員僅僅點閱1次廣告訂單,廣告主即須支 付會員少則0.0288USDT(計算式:60USDT×30%×0.16%),多 則390USDT(計算式:500,000USDT×30%×0.26%)之報酬,另 尚須支付JOOM平臺千分之5的手續費與入駐費用,此種勞務 支出與給予報酬之獲利結構顯然與常情不符,實難認為該利 潤與所付出勞務(點擊廣告訂單)為相當之對價。而本件「 JOOM平臺投資案」之「點單收入」,其年投資報酬率高達43 8.00%至2704.65%不等,另就「定存收入」部分,年投資報 酬率亦達182.50%至657.00%不等,明顯較眾所周知之國內金 融機構1年期定存利率約1%至2%間高出數百倍,甚至數千倍 ,堪認該投資案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優厚紅利 、利息,以此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已臻明確。又加入 「JOOM平臺投資案」之會員如推薦他人加入,則可依照下線 會員之點單收入的1%、2%、4%、6%、12%、16%不等之比例, 作為團隊獎金,並可獲得如附表四所示各種獎勵乙節,業據 被告陳瑀希、廖珮妤、陳玟靜等人供承甚明(見A3卷第10-1 5頁、第137-147頁、第172-176頁、第295頁、A4卷第10-11 頁、第14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林珮茹於偵查中所述相



符(見A2卷第129-148頁),且有JOOM操作手冊、JOOM新人 規則簡報大全、2022年─海哥團隊創業JOOM課程全集存卷足 參(見A2卷第44頁、第66頁、第69頁、第80-81頁、第192頁 、第199頁),亦堪認屬實。
 ㈢關於如附表五所示特殊優惠活動部分(即如附表七所示投資 部分),被告陳瑀希、廖珮妤、陳玟靜等3人雖均辯稱:如 附表五所示特殊優惠活動,均與伊等無關云云。惟查: 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 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 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 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6號、97年 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依據被告陳玟靜、鄭裘志、丁雷霽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詞(見A 4卷第3-23頁、第155-173頁、A5卷第297-320頁、),上開 特殊活動之相關訊息均會公告在JOOM平臺網站及其APP中。 ⒊而觀諸卷附通訊軟體群組之對話紀錄(見A4卷第85頁、A2卷 第209-212頁、A5卷第25、27頁、第243-246、255頁),另 案被告林珮茹、賴昱慧於上開特殊優惠活動舉辦期間,多次 在通訊軟體投資群組中,轉貼發布關於如附表五所示特殊優 惠活動之資訊,並鼓勵群組成員加碼入金,參與前述各項特 殊優惠活動,此與另案被告林珮茹於偵查中供稱:關於「JO OM 6週年慶」活動的消息,因為這是官方的活動,伊當然會 幫忙轉發,但伊只是想讓大家知道這個訊息而已,伊確實曾 在JOOM平臺之前的充值活動中收到圍巾,但當時的活動沒有 這麼大,伊也只是分享之前參加活動的經驗,但伊只有轉發 活動資訊,這是官方的活動等語(見A2卷第129-148頁); 另案被告賴昱慧於偵查中證稱:平台有一個6週年的活動, 如果要參加週年慶活動就必須要提供收貨地址、身分證正、 反面、電話號碼等資料。伊不確定是不是上線小妞跟伊說的 ,還是平台的客服跟伊說的,伊自己沒有申請,伊只有把這 個訊息貼給下線投資人等語(見A2卷第487-499頁);證人 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證稱:在LINE的「JOOM錢進群」群組 中成員內,賴昱慧林珮茹會以額外獎勵、周年慶活動、抽 獎抽紅包等方式慫恿大家拉成員(邀請多人能進階至菁英群



)或投入資金等語大致相符(見A5卷第209-213頁)。 ⒋復徵之被告陳瑀希於偵查中供稱:關於「JOOM 6週年慶」活 動的消息,這些資訊平台上都看的到,只是海哥把這些訊息 整理成文字後傳在管理群組內,伊會再轉傳至「HG Joom凝 聚(Agglomerate)」投資群內等語(A3卷第18-19頁)。被 告廖珮妤於偵查中亦供稱:JOOM於4月2日有推出一個周年慶 活動,內容是投資人入金12,888個USDT,投資人及其上線5 代每人都可以領到900個USDT,原先伊因為手中資金不足, 也沒那麼多人可以介紹成為下線,本來伊是不想參加該活動 ,但「安東尼」後來有在另外一個群組裡教導如何可以將這 個活動方案的獎金領好領滿,當時他有教導伊等可以用假人 頭去購買預付卡,作為虛假的下線,只要第6代的投資人投 入12,888個USDT,投資人及其上線5代每人都可以領到900個 USDT,伊聽信之後就去購買了一些預付卡作為虛假下線,並 由伊自己擔任第六代投資人入金,入金後第二天伊有先順利 出金原先投入的12,888個USDT,而且平台上,伊也有看到伊 虛設的人頭帳戶都有獲得900個USDT,伊更深信不疑,因此 伊有問伊其中一個下線朋友「VERA」願不願意跟伊一起賺取 這個獎金,由他自行處理預付卡及申請假帳號事宜,伊出借 一半約六千個USDT與他配合讓他獲取獎金,結果伊與「V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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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