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80號
TPDM,112,訴,780,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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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宇翔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律師
被 告 楊孟北


選任辯護人 曹家銘律師
被 告 陳鈺沛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吳漢龍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8684號、112年度偵字第9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乙○○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甲○○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丙○○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之高擎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高擎公司)之董事,並為高擎公司之商業負責人 ,戊○○(由本院依職權告發,詳如理由貳、四所述)自民國 74年起,任職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下稱核研 所,現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化學工程組 (下稱化工組)擔任委任技術員,並於100年起升任薦任副 研究員,於103年兼任化工組副組長,於104年升任簡任副研



究員,為核研所「可耐100年結構完整性之處置容器研究」 研究計畫(下稱可耐100年研究計畫)、「混凝土技術於廢 棄物貯存容器及工程障壁之應用研究」研究計畫(下稱混凝 土技術研究計畫)、「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近場實體模型建立 技術發展(1/4)計畫」研究計畫(下稱放射性廢棄物研究 計畫)之主持人,負責辦理配合可耐100年研究計畫之採購 案號NH0000000號「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下稱附著力測 定儀採購案)、配合混凝土技術研究計畫之採購案號NS0000 000號「熱水力耦合非破壞檢驗設備」採購案(下稱檢驗設 備採購案)、配合放射性廢棄物研究計畫之採購案號NS0000 000號「水力傳導度耦合實驗附屬設備一組」採購案(下稱 附屬設備採購案)之提出申請、履約管理之審核及驗收等業 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戊○○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丙○○,竟意圖為戊○○不法之 所有,利用戊○○為核研所上開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負責配合 該等研究計畫採購案之提出申請、履約管理之審核及驗收等 業務之職務上機會,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單 一犯意聯絡,而接續為下列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為: ㈠丁○○自100年10月17日起至103年8月26日止,在核研所化工組 服研發替代役,擔任助理研發師,負責耐百年混凝土處置容 器研發製造計畫之研究發展工作,於101年6月以前之同年間 (起訴書誤載為101年間,應予更正),經戊○○指示,負責 辦理配合核研所可耐100年研究計畫之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 之提出申請、履約管理等業務,就此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預定 採購品名為「拉拔試驗機」之公用器材,而丁○○因實驗紀錄 之需,乃向戊○○提議利用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核撥之經費購 買不在該採購案範圍內之數位相機,戊○○見可藉此與丙○○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乃與不知戊○○與丙○○將利用職務上 機會詐取財物之丁○○共同謀議,由戊○○指示丁○○就附著力測 定儀採購案向高擎公司採購,而由丙○○以高擎公司墊高拉拔 試驗機之出售價格,待核研所就該採購案撥款予高擎公司後 ,高擎公司再從中挪用差額之20,000元款項作為購買數位相 機之對價。謀議既定,戊○○、丁○○、丙○○為遂行前揭計畫, 明知高擎公司就拉拔試驗機之出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8 ,000元,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丙○○於101年7 月2日前之同年0月間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1年7月2日前某 時許,應予更正),在不詳地點,交付用以投標而登載不實 金額68,000元之高擎公司報價單予丁○○,丁○○遂於101年7月



2日持該登載不實金額之高擎公司報價單,經戊○○審核,向 核研所提出採購申請而送交不知情之核研所化工組副組長鍾 人傑、核研所會計室科員于菊蘭及核研所化工組組長魏聰揚 審核以行使之,經核研所化工組組長魏聰揚於101年7月3日 核准,丙○○乃於101年8月1日至8月7日間某時(起訴書誤載 為101年8月7日前某時許,應予更正),交付拉拔試驗機予 核研所,並於101年8月7日,指示不知情之高擎公司會計人 員,以高擎公司名義,填製不實金額68,000元、買受人為核 研所、發票字匭DR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交付 予丁○○,由丁○○於同日,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核研所黏貼憑證 用紙之公文書上,登載不實金額68,000元,並檢附上開填製 不實之統一發票,藉以表示核研所係以68,000元向高擎公司 採購拉拔試驗機,並在其職務上所掌之核研所付款單據移送 單之公文書上,亦登載不實金額68,000元,藉以表示核研所 就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須付款68,000元予高擎公司,丁○○並 將檢附前揭統一發票之黏貼憑證用紙及付款單據移送單,經 戊○○審核,送交核研所單位主管、預算管制人員、會計單位 及機關長官層轉核章以辦理結報付款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 核研所會計室科員于菊蘭、科長蕭宇君及主任黃陽傑陷於錯 誤因而簽章,於101年8月13日核撥68,000元至高擎公司所申 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由戊○○向丁○○表示不能利用核 研所超額支付之20,000元購買數位相機為由,使該筆款項暫 寄託於高擎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核研所對於採購案件管理之 正確性。
㈡乙○○自99年11月30日起至105年10月21日止,經人力派遣公司 派遣至核研所化工組,擔任助理工程師,負責規劃、進行實 驗及辦理相關採購案件業務,於104年1月30日前之同月間( 起訴書誤載為104年間,應予更正),經戊○○指示,負責辦 理配合核研所混凝土技術研究計畫之檢驗設備採購案之提出 申請、履約管理及驗收紀錄等業務,就此為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檢驗設備採購案預定 採購品項中熱傳導感測器部分,預定採購感測針頭3支之公 用器材,該採購案並於104年3月13日,由高擎公司以1,376, 700元得標,乙○○始發覺所編列採購之感測針頭3支不具實用 性,恐遭戊○○責難。戊○○見可藉此與丙○○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乃由丙○○向不知戊○○與丙○○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之乙○○提議,以每支價格約1,500元之「溫度感測針」 冒充檢驗設備採購案原欲購置每支價格40,000元之「熱傳導 感測器探針」交付予核研所,作為檢驗設備採購案履約使用



,而其中差額之款項則寄託於高擎公司,供核研所化工組隨 時運用,戊○○亦不會因此發覺乙○○編列之採購項目有誤,經 乙○○應允。謀議既定,戊○○、乙○○、丙○○為遂行前揭計畫, 明知溫度感測針並非設備採購案預定採購之熱傳導感測器探 針,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由丙○○於104年6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04年6月 11日前某時許,應予更正),在不詳地點,將前述每支價格 約1,500元之「溫度感測針」3支交付予乙○○,乙○○於104年6 月11日,辦理檢驗設備採購案初驗時,隱匿丙○○以「溫度感 測針」取代「熱傳導感測器探針」交付予核研所乙事,在其 職務上所掌初驗紀錄之公文書之「初驗結果」欄上,登載「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此等不實內容,經戊○○審核 。乙○○復於104年6月17日,辦理檢驗設備採購案驗收時,隱 匿丙○○以「溫度感測針」取代「熱傳導感測器探針」交付予 核研所乙事,在其職務上所掌驗收紀錄之公文書「驗收經過 」欄上,登載「1.現場設備規格與數量檢查:檢視現場熱水 力耦合非破壞檢驗設備,規格及數量與契約相符。」此等不 實內容,「驗收結果」欄上,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 定相符」此等不實內容,並在設備功能驗收部分之附件即熱 水力耦合非破壞檢驗設備功能測試報告中放置「溫度感測針 」之實物照片冒充為「熱傳導感測器探針」,並登載「以標 準板進行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如表3,經測試熱傳導感測 器功能正常」、登載「表3感測針頭1、2、3」之測試數據此 等不實內容,經主驗人員戊○○簽認。丙○○乃於104年6月18日 ,指示不知情之高擎公司會計人員,以高擎公司名義,填製 不實金額1,376,700元、買受人為核研所、發票字匭QG00000 000號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並交付予乙○○,乙○○再於104年 6月18日至6月23日間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4年6月18日前某 時,應予更正),將上開登載不實驗收內容之初驗紀錄、驗 收紀錄及附件熱水力耦合非破壞檢驗設備功能測試報告、填 製不實之統一發票,經戊○○審核,送交核研所秘書室、管理 科、政風室、主計室層轉核章以辦理結算驗收付款而行使之 ,致不知情之核研所秘書室科員閻淑芬據此於104年6月23日 製作檢驗設備採購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付款單據移送單送 交不知情之核研所主計室科員邱美惠科長陳秋微簽章,並 致不知情之核研所主計室科員林竹芳陷於錯誤,於104年6月 29日製作付款憑單,經亦陷於錯誤之核研所主計室科長鍾麗 玉、主任劉淑貞、核研所研究員兼主任秘書李海光簽章,於 104年6月29日核撥檢驗設備採購案之價金1,376,700元至高 擎公司所申辦之合庫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合庫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以「溫度感測針」冒充「熱 傳導感測器探針」致核研所實際超額支付之122,500元(起 訴書誤載為116,667元,應予更正)暫寄託於高擎公司,足 以生損害於核研所對於採購案件管理之正確性。 ㈢甲○○自102年1月1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經人力派遣公司派 遣至核研所化工組,擔任助理工程師,負責辦理研究計畫主 持人所交辦之業務。於104年6月8日前之同月間(起訴書誤 載為104年間,應予更正),經戊○○指示,負責辦理配合核 研所放射性廢棄物研究計畫之附屬設備採購案之提出申請、 履約管理及驗收紀錄等業務,就此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附屬設備採購案預定採購品 項包含「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1套及「熱傳導感測器感 測針頭」3支,該採購案並於104年7月6日,由高擎公司以88 8,000元得標。戊○○與丙○○見可藉檢驗設備採購案已採購之 公用器材「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測試可否與附屬設備採 購案所採購之數據擷取器匹配,並續以「溫度感測針」冒充 「熱傳導感測器探針」,以此方式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乃與不知戊○○與丙○○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甲○○共 同謀議,高擎公司無須將「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1套及 「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3支交付予核研所,以檢驗設備 採購案已採購之公用器材作為附屬設備採購案驗收使用,而 其中差額之款項則寄託於高擎公司,供核研所化工組隨時運 用。謀議既定,戊○○、甲○○、丙○○為遂行前揭計畫,明知高 擎公司就附屬設備採購案不會再交付「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 體」1套及「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3支,仍基於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丙○○於 104年9月至10月5日前某時許,先行確認檢驗設備採購案已 採購之公用器材「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可與附屬設備採 購案所採購之數據擷取器匹配後,於104年10月5日(起訴書 誤載為104年10月7日前某時許,應予更正)至核研所,將除 了「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1套及「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 頭」3支以外之附屬設備採購案其他採購品項交付予甲○○, 甲○○遂於104年10月7日,在其職務上所掌查驗報告之公文書 之「數據擷取器軟體需能與主機匹配」、「熱傳導感應測頭 3.數量:感測針頭3支」此等項目之「測試結果」欄上,勾 選「合格」此等不實內容,並放置檢驗設備採購案所使用「 溫度感測針」之實物照片冒充為「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 ,經戊○○審核,甲○○於104年10月8日,辦理附屬設備採購案 驗收時,依主驗人員戊○○之指示,隱匿丙○○並未將「數據擷



取器之擷取軟體」1套及「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3支交付 予核研所乙事,在其職務上所掌驗收紀錄之公文書「驗收經 過」欄上,登載「設備規格、品項及數量已確實依據契約完 成交貨,送貨單與驗收報告如附件,符合驗收」此等不實內 容,「驗收結果」欄上,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 符」此等不實內容,經主驗人員戊○○簽認。丙○○乃於104年1 0月13日,指示不知情之高擎公司會計人員,以高擎公司名 義,填製不實金額888,000元、不實品名熱傳導感應測頭、 買受人為核研所、發票字匭RU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會計憑 證,並交付予甲○○,甲○○再於104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間 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4年10月13日前某時許,應予更正) ,將上開登載不實查驗內容之查驗報告、登載不實驗收內容 之驗收紀錄、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經戊○○審核,送交核研 所秘書室、管理科、政風室、主計室層轉核章以辦理結算驗 收付款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核研所秘書室技術員胡展榮據 此於104年10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104年10月30日前某時許 ,應予更正)製作附屬設備採購案之付款單據移送單送交核 研所主計室,致不知情之核研所主計室科員邱美惠科長陳 秋微陷於錯誤因而簽章,於104年10月30日核撥附屬設備採 購案之價金888,000元至高擎公司所申辦之合庫銀行板橋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合庫銀 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高擎公司未將「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1套及「熱傳導感 測器感測針頭」3支交付致核研所實際超額支付之215,5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05,238元,應予更正)暫寄託於高擎公司 ,足以生損害於核研所對於採購案件管理之正確性。 ㈣戊○○及丙○○為免遭丁○○、乙○○、甲○○發覺上開採購案實係為 圖戊○○私人不法利益,乃自101年11月19日起至000年0月0日 間,以上開暫寄託於高擎公司之款項扣除5%稅金後,支應核 研所化工組戊○○所屬研究團隊該段期間相關器材之支出,而 就餘款207,525元,由丙○○以其中17,361元支應高擎公司就 該筆餘款須負擔之相關稅捐後,就其餘190,164元,依戊○○ 之指示,於108年5月6日攜款至核研所交付戊○○,使戊○○獲 得不法財物共計190,164元。
二、案經乙○○犯後報警自首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丁○○、乙○○、甲○○、丙○○(下逕稱各 被告姓名,並合稱被告4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4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調查證據時,對於 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21至222、23 4至238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至於其餘經本院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 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4人之答辯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⒈丁○○、乙○○部分:
  丁○○對於犯罪事實一、㈠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乙○○對於犯罪 事實一、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行,均坦承不諱。
 ⒉甲○○部分:
 ⑴訊據甲○○固坦承有依戊○○指示辦理附屬設備採購案,惟矢口 否認有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附屬設備採 購案是乙○○所採購的,是乙○○向戊○○討論他的需求,因乙○○ 在附屬設備採購案前已有辦理採購案,擔心在半年內不能再 採購相同品項,所以戊○○指示附屬設備採購案由我負責行政 作業,其餘乙○○都會提供,所以該採購案是由丙○○直接交貨 予乙○○,須驗收之採購品項也都是乙○○提供給我,驗收文件 中的照片是驗收後乙○○提供給我的,我只是依乙○○的需求幫 乙○○處理採購程序及驗收,驗收時我有在電腦裡看到數據擷 取器之擷取軟體,也有看到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所以我 認為當時確實有拿到軟體及感測針頭,只是我不知道它們的 來源,也不知道高擎公司沒有交付「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 」1套及「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3支,更不知道這中間有 價差,所以我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另外,戊○○沒有向我 表示高擎公司不會提供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及其要軟體之 差價,偵訊時所述是我自行推論、猜測的云云。 ⑵甲○○之選任辯護人則以:依戊○○之證述可知,甲○○僅係依戊○ ○指示協助乙○○附屬設備採購案請購之行政程序,相關器材 的規格、交貨及驗收,均係由乙○○負責處理,甲○○並不瞭解 該採購案配合之研究計畫之操作,也沒有參與研究,該研究 計畫主要是乙○○負責操作及實驗。從而,乙○○證述並未參與 附屬設備採購案與事實不符。又丙○○已證述並未告知甲○○將



以檢驗設備採購案所得之備份軟體用以附屬設備採購案,且 戊○○也證述驗收時係以目視驗收確認數據擷取器可以運作, 故甲○○主觀上亦認高擎公司實際上有交付採購之軟體,並非 明知不實而為不實登載,就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部分,戊 ○○既證述,驗收時確有探針在,僅不清楚探針來源,加以乙 ○○也向甲○○表示高擎公司已交齊所有設備,且熱傳導感測器 感測針頭與「溫度感測針」外觀雷同,故甲○○始認定驗收時 所見之針頭即為附屬設備採購案欲採購而由高擎公司交付之 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主觀上亦無明知不實而為不實登載 ,更遑論甲○○無從知悉其中有價差或寄款之存在,至甲○○於 偵查中之供述,僅係基於自己的推測,並非甲○○主觀上確有 該等認知,此觀丙○○證述就差價部分係跟戊○○談妥,並非與 甲○○接觸,且丙○○所述寄款之時間、金額,亦與高擎公司所 製作之明細分類帳不符,無從以丙○○該等證述推論甲○○事前 即知有寄款之情形等語,為甲○○之利益辯護。 ⒊丙○○部分:
 ⑴訊據丙○○固坦承有犯罪事實一、㈠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犯罪事 實一、㈡至㈢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辯稱 :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檢驗設備採購案、附屬設備採購案 差額之款項均留存在高擎公司帳戶,上開採購案差額之款項 有於核研所購買其他器材設備時用以扣抵,且均係核研所需 用之器材設備,並無作為私人用途,我也沒有挪用花掉,此 等差價之款項於108年有跟甲○○或戊○○結清,由我領錢交給 甲○○或戊○○其中一人云云。
 ⑵丙○○之選任辯護人則以:高擎公司與核研所交易長達20多年 ,本案有爭議之交易,僅係高擎公司與核研所交易之一小部 分,且核研所因實驗過程之突發狀況或實驗所需,金額有所 出入部分,丙○○亦如實記載列在帳上,長達8、9年的時間, 金額累計也20萬元左右,足見該等金額並非丙○○挪為己用或 核研所特定之人要作何私人用途,僅係就核研所一些較微小 的零件耗材以該款項扣抵,且丙○○就剩餘款項已於108年5月 全數返還核研所,丙○○就上開採購案差額之款項雖便宜行事 ,但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也無詐欺核研所之犯意等語 ,為丙○○之利益辯護。
 ㈡丙○○為高擎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戊○○為核研所本案各研究計 畫主持人:
 ⒈丙○○為高擎公司之董事,並為高擎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乙節, 既據丙○○於廉政官詢問時供承(本院審判中證述)在卷(見



證據資料卷二第166頁【本院審判中證述,見本院卷二第140 頁】),核與證人即高擎公司會計人員馬建華於廉政官詢問 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36、26頁),並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高擎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證(見 證據資料卷一第231頁),堪以認定。
 ⒉戊○○為核研所本案各研究計畫主持人:
 ⑴戊○○自74年起,任職於核研所化工組擔任委任技術員,並於1 00年起升任薦任副研究員,於103年兼任化工組副組長,於1 04年升任簡任副研究員,為核研所可耐100年研究計畫、混 凝土技術研究計畫、放射性廢棄物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負責 辦理配合可耐100年研究計畫之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配合 混凝土技術研究計畫之檢驗設備採購案、配合放射性廢棄物 研究計畫之附屬設備採購案之提出申請、履約管理之審核及 驗收等業務等情,既為證人戊○○於廉政官詢問、偵訊及本院 審判中證述明確(見證據資料卷二第352至353、355頁;偵 卷第210頁;本院卷二第115、117頁)。 ⑵並與丙○○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 71、175頁【證人身分,見證據資料卷二第307、309頁;他 卷第224頁【證人身分,見他卷第231頁】;偵卷第173頁) 、丁○○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證據資料卷二第4 至5頁;偵卷第126頁)、乙○○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 (見證據資料卷一第5至6頁;證據資料卷二第99至100、103 至104頁;他卷第114頁【證人身分,見他卷第124頁】)、 甲○○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見他卷第514至516、52 0至521、392、394、399至400頁;證據資料卷二第30至31頁 ;偵卷第97至98頁【證人身分,見偵卷第100頁】)相符, 且有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採購申請單(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3 頁)、檢驗設備採購案採購申請單(見證據資料卷一第21頁 )、附屬設備採購案採購申請單(見證據資料卷二第39頁) 在卷可參。故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㈢關於丁○○、丙○○與戊○○共同為犯罪事實一、㈠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業據丁○○(就丙○○部分 ,僅以丁○○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為證)於廉政官詢 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坦承不諱(見證據資料卷 二第4至10頁;偵卷第126至131頁;審訴卷第260頁;本院卷 一第120至121頁;本院卷二第239至241頁),核與丙○○(就 丁○○部分,僅以丙○○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為證)於



廉政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供述(見證據 資料卷二第168至169、178至179、306至308、334、336頁; 他卷第230至231頁【被告身分,見他卷第222至223、229頁 】;偵卷第171至173、333至334頁;見審訴卷第160頁;本 院卷一第116至117頁;本院卷二第239頁)、證人馬建華於 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卷第36至37、39至40、25 至27頁)相符。
 ⒉並有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採購申請單、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 細表、高擎公司報價單、贊誠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核研所 付款單據移送單、核研所粘貼憑證用紙、發票字匭DR000000 00號之統一發票、高擎公司000年0月0日出貨單、101年8月 業績銷售明細表、進貨單(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3至25頁)、 高擎公司明細分類帳(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91頁)、高擎公 司101年8月7日轉帳傳票(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93頁)、研發 替代役役男服務契約(見偵卷第365至369頁)在卷可稽。故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㈣關於乙○○、丙○○與戊○○共同為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一、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部分,業據乙○○(就丙○○部分,僅以乙○○於廉政官詢問 及偵訊時之證述為證)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判中坦承不諱(見證據資料卷一第3至13頁;證據資料 卷二第94至96、98至101、103至111頁;他卷第114至118、1 21【證人身分,見他卷第123至128、131頁】;審訴卷第254 頁;本院卷一第121至122頁;本院卷二第239頁),核與丙○ ○(就乙○○部分,僅以丙○○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為 證)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之供述( 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66至167、169至172、175至176、178至1 79、334頁;他卷第229至230、232頁【被告身分,見他卷第 222、224至225、229頁】;偵卷第171、173頁;見審訴卷第 160頁;本院卷一第118頁;本院卷二第239頁)、證人馬建 華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卷第36至40、25至27 頁)相符。
 ⒉並有檢驗設備採購案採購申請單、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表 、熱水力耦合非破壞檢驗設備規格說明書、採購市場調查報 告預算分析表、高擎公司報價單、可造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 、核研所公開招標公告、採購案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決 標結果、底價公開書面通知書、初驗紀錄、驗收紀錄、驗收 通知單、核研所結算驗收證明書、核研所粘貼憑證用紙、發 票字匭QG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見證據資料卷一第21至49



頁)、核研所開標/決標紀錄、開標審標查核表、決標審標 查核表、招標投標/報價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 表、投標須知、財物採購契約、投標廠商聲明書、決標公告 (見證據資料卷一第121至128、137至162頁)、熱水力耦合 非破壞檢驗設備功能測試報告(見證據資料卷一第169至186 頁)、高擎公司000年0月00日出貨單(見證據資料卷一第18 7頁)、核研所結算驗收證明書、高擎公司合庫銀行板橋分 行存款存摺封面影本、核研所付款單據移送單、付款憑單( 見證據資料卷一第189至192頁)、高擎公司000年0月00日出 貨單(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31至133頁)、高擎公司明細分類 帳(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91頁)、高擎公司104年6月18日轉 帳傳票(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97頁)、高擎公司104年6月業 績統計表(見證據資料卷二第245頁)附卷可證。故此部分 事實,堪以認定。
 ㈤關於甲○○、丙○○與戊○○共同為犯罪事實一、㈢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一、㈢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部分,業據丙○○(就甲○○部分,僅以丙○○於廉政官詢問 、偵訊及本院審判中之證述為證)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坦承不諱(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72至179 、308至309、334頁【證人身分,見證據資料卷二第308至30 9頁】;他卷第225至229頁【證人身分,見他卷第232至235 頁】;偵卷第171、173至174頁;見審訴卷第160頁;本院卷 一第120頁;本院卷二第239頁【證人身分,見本院卷二第14 0至143、147頁),核與乙○○於廉政官詢問、偵訊及本院審 判中之證述(見證據資料卷二第97至98、111頁;他卷第129 至133頁;本院卷二第129至137頁)、證人馬建華於廉政官 詢問及偵訊時之證述(見他卷第36至40、27至30頁)相符。 ⒉且甲○○於111年9月14日廉政官詢問及111年9月22日偵訊時供 承:附屬設備採購案是計畫主持人戊○○指示我依照乙○○提供 之採購品項需求簽辦該採購案,而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 一開始於104年6月8日我簽辦附屬設備採購案前一兩天,戊○ ○就告訴我高擎公司不會另外交付軟體1套,因為與乙○○在檢 驗設備採購案所採購的軟體相通用,我當下聽到先拒絕,因 為這樣無法辦理驗收,戊○○始改口軟體是內建在電腦裡,且 驗收所需資料會由乙○○提供給我,戊○○告知我他和丙○○談妥 ,不實驗收軟體的價差,另有其他用途,故戊○○及丙○○從一 開始就打算以不實驗收方式將採購經費挪為他用,而驗收前 ,我開始製作查驗報告,該報告內容是依據乙○○先前提供給 我的照片及採購申請單品項所製作,驗收時,我是請乙○○指



出採購品項放置何處,沒有實際逐一清點或是拍照,也無法 確認驗收品項及數量是否即為本次採購項目等語(見證據資 料卷二第30至33頁;偵卷第97至100頁【證人身分,見偵卷 第100至101頁】);於112年5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供承 :我確實有與丙○○講好不用提供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給核 研所,差價部分先存在高擎公司,這是戊○○指示我這麼做的 。這差價都是高擎公司跟戊○○做好的協議,我不清楚戊○○跟 高擎公司協議這筆錢怎麼用等語(見審訴卷第232頁)。 ⒊並有附屬設備採購案採購申請單、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表 、採購市場調查報告預算分析表、高擎公司報價單、贊誠企 業有限公司估價單、可造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核研所驗收 通知單、驗收紀錄、高擎公司合庫銀行板橋分行存款存摺封 面影本、高擎公司000年00月0日出貨單、核研所付款單據移 送單、查驗報告(見證據資料卷二第39至63頁)、高擎公司 000年00月00日出貨單(見證據資料卷二第259頁)、核研所 採購案決標訂約陳核表、決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採購 案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決標結果、底價公開書面通知書 、採購案比/議減價單、採購案件底價陳核表、預估金額分 析表、底價封、招標投標/報價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採 購明細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高擎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高 擎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投標廠商聲明書、公開 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招標投標/報價契約文件、投標 標價清單/採購明細表、投標須知、財物採購契約、投標廠 商聲明書、核研所粘貼憑證用紙、發票字匭RU00000000號之 統一發票(見證據資料卷二第619至643、645至668、671頁 )、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25至1 29頁)、高擎公司明細分類帳(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91頁) 、高擎公司104年10月13日轉帳傳票(見證據資料卷二第199 頁)、高擎公司104年10月業績明細表(見證據資料卷二第2 57頁)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⒋觀諸卷附高擎公司000年00月0日出貨單(見證據資料卷二第5 5頁)及高擎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貨單(見證據資料卷二第 259頁),其品名規格及數量均同,僅日期不同,參酌高擎 公司000年00月0日出貨單上有甲○○於同日簽收,而高擎公司 000年00月00日出貨單則無,且高擎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貨 單上之日期,原亦印製104年10月5日,係另以手寫變更為13 日,加以依卷附驗收紀錄(見證據資料卷二第51頁)所示, 附屬設備採購案係於104年10月8日進行驗收,則高擎公司當 係於驗收前之000年00月0日出貨,從而,應以高擎公司000 年00月0日出貨單所載日期為實。




 ⒌又丙○○供述係以檢驗設備採購案所採購數據擷取器之擷取軟 體之備份進行安裝與乙○○證述係以檢驗設備採購案所採購數 據擷取器之擷取軟體正版光碟進行安裝,雖有出入,然此或 因丙○○與乙○○各隨時間經過而有遺忘、脫漏、不一致之情, 參酌丙○○與乙○○間就附屬設備採購案所採購之數據擷取器之 擷取軟體及熱傳導感測器感測針頭係如何未實際交付而不實 驗收之主要過程供述相合,自不得以此些微出入之瑕疵,遽 指丙○○此部分供述或乙○○此部分證述不可採。 ⒍至丙○○雖於111年8月23日廉政官詢問、偵訊及本院審判中陳 稱:高擎公司在檢驗設備採購案交付「TESTER-TDS-TDS-530 -30資料收集機」、「TESTER-TDS-TDS-7130資料收集軟體」 (即數據擷取器及擷取軟體)前,我有先備份軟體,後來附 屬設備採購案時,也要採購「TESTER-TDS-TDS-530-30資料 收集機」,但我發現備份軟體可以直接安裝,就直接安裝在 採購的新機裡,但我沒有先跟甲○○說,她應該不知道,我確 定沒有先告訴甲○○,但甲○○事後一定知情,我當初可能有先 跟乙○○提過或討論過將同一套軟體使用在檢驗設備採購案、 附屬設備採購案同型號之不同機器上云云(見證據資料卷二 第172至173、177至178頁;他卷第233至234頁;本院卷二第 141頁)。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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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贊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