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697號
TPDM,112,訴,697,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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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7號
112年度訴字第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春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被 告 蔣廣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
被 告 黃火烟




吳壯輝


陳証中




吳家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21
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004、3006、3008、3015、3
029、3030、3144、3173、3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春明蔣廣程黃火烟吳壯輝陳証中吳家瑋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明蔣廣程黃火烟吳壯輝陳証中、吳家 瑋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追加起訴,嗣



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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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