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諺
選任辯護人 陳泓霖律師
王志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9007號、第39955號、第32100號、第425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俊諺經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且依卷內卷證足認犯罪 嫌疑重大,所涉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分別為最 輕本刑10年、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可能性畏罪逃亡,且 被告販毒時間長達1年8月,短時間內多次販售毒品,且販毒 無須特殊工具或經驗,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認 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之後審理或執行,而認有 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112年 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3月14日訊問被告後 ,認上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茲說明如下: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犯行 ,且有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亦蓀、傅信崴、戴佳恩,證人陳劭 維、鄭尉得、邱柏翔、駱沁愉、周柏彥、鄒承晏於偵訊時之 證述,並有證人陳劭維、鄭尉得、邱柏翔、駱沁愉、鄒承晏 扣案行動電話蒐證翻拍影像、被告扣案行動電話蒐證翻拍影 像、證人陳劭維住處社區、臺北市○○區○○○路0段0號路口監 視錄影畫面截圖、臺北市○○區○○路00號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 圖、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臺北 市○○區○○路0段000號路口於112年8月8日、18日監視錄影畫 面截圖、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於112年8月8日、臺北市○ ○區○○街00號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 路6段12巷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等附
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 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
㈡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 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於被告家中所扣得毒品咖 啡包數量7488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油菸彈78支 、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1包(淨重492.77公克)、含有第二級 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成分,或是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搖頭丸共 270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80包(淨重376.62公克)等物,其 數量甚鉅,可預期將來所受刑度非輕,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 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
㈢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辯稱:被告所經營之滷味事 業須被告打理,且被告家人每次庭訊均有來旁聽,可見其家 庭支持系統良好云云(見本院卷第506頁),惟查,衡酌我 國司法實務經驗,縱被告在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 之情況下,仍不顧國內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 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仍不勝枚舉,且被告將大量毒品藏 放之地即係其住所之頂樓加蓋,實難認其家庭對其有何約束 力存在,也難憑數次之庭訊家人有到場,即逕認被告日後無 逃亡之動機與可能。
㈣再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 順利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審酌 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為重大危害社會法益之犯 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 ,包含其個人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後,本院認 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定 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等其他較輕微、對其權益侵害較小之強制 處分手段,均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相關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 之順利進行,也無法排除被告有棄保潛逃偷渡出境之可能, 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㈤綜上,本案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 形)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爰裁定自113年3月28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