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223號
TPDM,112,訴,1223,2024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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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競業(LEE KING YIP)

選任辯護人 莊賀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競業(LEE KING YIP)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競業(LEE KING YIP)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以112年度偵字第28747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 ,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 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規定,裁定被告自112年9月28日起羈押3月,並於112 年12月18日、113年1月31日裁定延長羈押,即自113年2月28 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犯詐欺等案件,經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自113年3月5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2年2 月29日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 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被告自113年3月5日起撤銷羈押。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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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