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2年度,266號
TPDM,112,審簡上,266,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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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6月29日112年度審簡字第115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519、10703、11880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943、13552、15268、1866
0、1975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35號),提
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237、
23487、26356、3409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榮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2 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3月19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5070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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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