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鄭芳欣
被 告 游素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20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查本件被告游素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鄭芳欣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