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少凱
具 保 人 宋家豪
被 告 黃楷珉
具 保 人 吳賽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47、139、140、170號、112年度偵字第20011號)及移送
併辦(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 定。
二、經查:
(一)被告乙○○、丁○○因詐欺等案件,前各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3萬元,並分別由具保人丙○○、甲○○於民國1 12年3月14日、同年月31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 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112年度聲羈字 第66號卷第47至49頁、112年度偵聲字第77號卷第15至16 頁)。
(二)茲被告丁○○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2年9月15日準備程序期 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仍拘提無著,另具保
人甲○○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丁○○到庭等節, 有本院準備程序報到單、被告丁○○傳票及具保人甲○○通知 之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警員執行拘 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丁○○及具保人甲○○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 可證(見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8 1、131、159至161、181、312-5、359至369、本院卷二第 295至298頁)。被告乙○○則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2年12 月15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囑託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仍拘提無著,另具保人丙○○經合法通 知,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乙○○到庭等節,亦有本院審理期 日報到單、被告乙○○傳票及具保人丙○○通知之送達證書、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警員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 、被告乙○○及具保人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卷一第415至417頁、本院卷二第13 、79、231至239、293、299至301頁)。顯見前開被告2人 業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各該具保人繳納之前述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