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2年度,32號
TPDM,112,侵附民,32,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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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A12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李昱德
董晉宇
黃郁勝
陳彥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附件二所載。
二、被告李昱德董晉宇黃郁勝陳彥儒等四人(下合稱李昱 德等四人,如分別指涉則逕呼其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前段亦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 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 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 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 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 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 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 字第5號、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 等四人與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所列其他共同被告即林清 安、許正諺范寵合陳宗駿巫宗宇等五人(下合稱林清 安等五人,如分別指涉則逕稱其名,原告對林清安等五人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以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2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連帶給付精神撫慰金,理由略以被 告等四人提供影片以豐富觸感論壇及創意私房之內容,吸引 更多會員加入,造成原告個人資料遭更多不特定人搜索,名 譽、隱私、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更加受損等語。



 ㈡經本院審理後,認陳宗駿係以「僅自己觀賞保證不外流」之 話術騙取原告同意拍攝性影像,嗣與林清安以共同販賣之意 思,於創意私房出售原告之性影像,而許正諺范寵合則協 助創意私房經營者「老馬」整理影片及收取會員費,巫宗宇 則協助「老馬」製作浮水印,至李昱德陳彥儒為自行售帖 者,董晉宇黃郁勝則提供自己持有之性影像予陳彥儒,由 陳彥儒創意私房販售之。是本院既未認定李昱德等四人係 直接販售原告之性影像、或共同經營創意私房之人,尚難認 李昱德等四人對原告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上開說明, 自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對李昱德等四人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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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