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60號
TPDM,111,侵附民,60,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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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A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許正諺

被 告 范寵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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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