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鈞煒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煒良
代 理 人 曾建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昌侑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林增森 華南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2年10月10日 63,808元 JE0000000 002 昌侑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林增森 華南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2年11月20日 3,368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