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蔡明花
被 告 蒲蔡榮
蒲建宇
蒲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並聲請救助。 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 該項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本 院113年度救字第17號卷可憑,該項裁定未據原告聲明不服 業已確定。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5/3010)及其上217建號建物即門牌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瀋陽路房地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6/10 000)及其上2962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健行路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瀋 陽路房地價額為224萬9987元,系爭健行路房地為40萬3815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5萬3302元(0000000元+403 815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7334元,經本院 於113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該項裁定業於113年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於訴訟救助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後,逾期迄仍未補正 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