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70號
TCDV,113,重訴,170,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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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



被 告 詹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7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1 8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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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