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36號
TCDV,113,重訴,136,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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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蔡佳銘
被 告 陳美玲
陳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萬6,636元,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可查(見本院卷第1 9至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其訴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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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