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3年度,5號
TCDV,113,訴聲,5,2024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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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洪武彥
楊素蘭



上列抗告人2人與相對人楊余峯等3人間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事件,抗告人2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113
年度訴聲字第5號)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2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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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