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林佑葆
曾炳坤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並補正起訴狀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及補正訴之聲明、事實主張及權利主張一貫性,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為「請判被告劉一震借款兩百萬元給林佑葆為老友借款關係 」,其中關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8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自明。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 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 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 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 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 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 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 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 。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 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 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 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2246號判決 意旨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
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 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 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 ,所表明訴之聲明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 、具體合法(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
㈠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茲依前揭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聲請人於期限內補正。 ㈡又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主張:「請判被告劉一震借款兩百萬元 給林佑葆為老友借款關係」,主旨記載:「憑中高分112上 易308判決理由二(二)第1-2行因交往多年之老朋友始借款 兩百萬元,因林佑葆沒如莊榮兆有詳知李總統大修法被告取 代法官主導訴訟改良新制,始獲許冰芬另案98重上更(四) 23撒枉判三年,改判無罪。而遭地院以失效舊制判罪1年6之 冤枉,即生近千萬之損害而生債權,特將兩百萬債權讓與莊 榮兆、曾坤各百萬元,故提本件訴訟,祈如高本院89重上更 (五)307改判無罪案例,即可改判兩造為借款關係兼請保 全因有燒卷之虞。」,事實及理由記載:「1.憑主旨引用11 2上易308判決之認定有多年交情之老朋友關係,被告始借款 兩百萬而非以兩百萬支本票才借兩百萬元。因沒如莊榮兆深 研李總統大修法,於更四審主導訴訟,始獲許冰芬法官簽報 合議庭,撤銷16年前84訴1367枉判三年改判無罪,參101台 上3848網判第111行特載,仍以舊制失效法律,仍由法官主 導訴訟判罪,及抱殘守缺拒絕進步共八字違憲無效。即證地 院111易1271上訴審未撤銷改判無罪,係因審判中未據刑訴 法297條助刑庭不錯判之憾。2.從羅雲嬌求助莊榮兆,始助 高本院89重上更(五)第307號,許正順庭長因提民事起訴 ,當庭取消審理庭,且破天荒以裁定待民事判決確定再進行 審判;為此而助更五審不再錯判,即改判無罪,詳司法革命 時報第14期第二版公告,公正審判靠司革會及羅雲嬌感謝牌 ,為此而提本件起訴兼請准如上。」,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無 從導出其權利主張,該聲明亦欠明確(例如何謂「老友借款 關係」),顯然欠缺主張之一貫性。
四、基上,綜上,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如主文所載應 補正事項,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