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何雅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1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50 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2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 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 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