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稅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91號
TCDV,113,訴,59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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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號
反 訴 原告 鐘卉庭即鐘翠玲即鐘珮玲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一、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溫張𨥴間請求返還代墊稅款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聲明反訴被
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7,364,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為7,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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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