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仕傑
顏景苡
林俊龍
被 告 何松洲
訴訟代理人 蕭苙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105年8月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891,427元、3,608,573元,合計6,500,000元,且 兩造約定上開款項2,891,427元之借款期間自105年8月8日起 至125年8月8日止,及上開款項3,608,573元之借款期間自10 5年8月10日起至125年8月8日止,且均以1個月為1期,自實 際撥款日起,第1年按月付息,及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以及依原告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3.75 計算利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5.343,且因原告給予被告利 率優惠,故改依年利率百分之2.483計算利息),如未依約 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違約金以1個月為1期,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12年7月8日起 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合計5,525,811元,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 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另於105年8月向原告借 款418,281元,且兩造約定該筆款項之借款期間自105年8月8 日起至125年8月8日止,並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以及依原告公告之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3.75計 算利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5.343,且因原告給予被告利率 優惠,故改依年利率百分之2.483計算利息),如未依約清 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12年7月 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291,288元,已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 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三)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5,525,811元,及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483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1 個月為1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被告應給付原 告291,288元,及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483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於113年3月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一)被 告確實有向原告借款,目前也有欠款。(二)借款就是要還 ,但因1次拿600多萬元有困難,故希望原告可以讓被告每個 月按之前合約繼續還錢。(三)在還沒有訴訟之前,被告曾 找過原告公司人員黃仕傑先生,當時黃仕傑先生表示被告須 繳納7萬多元將近8萬元,被告說先拿5萬元給他,過10天左 右再補齊,但他不同意,他說這樣不夠,被告繳也沒有用, 他沒有辦法收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 契約、借款契約、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放款相關貸放 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參以,被告並不否認曾向 原告申辦借款,並積欠款項等情,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至被告於113年3月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希望原告 可以讓被告每個月按之前合約繼續還錢等語,當庭原告並 未表示不同意,況被告所辯前情,涉及原告是否同意被告
緩期清償事項,宜由兩造自行協商解決,本院無從介入, 附此敘明。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